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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所谓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罪名情况。牵连犯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一、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二、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三、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犯罪之间有牵连关系,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手段或结果行为。一、牵连犯“数罪并罚”原则的确立我国刑法理论是关于牵连犯处断原则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从一重处断说。此种观点认为,对于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刑罚。二是数罪并罚说。这种主张强调,对于所有牵连犯均应实行数罪并罚。三是双重处断原则…  相似文献   
132.
绑架罪罪数认定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从司法实践来看 ,绑架罪罪数的认定主要存在于两种情形 :一是行为人实施绑架过程中又实施其他犯罪行为 ;二是行为人实施组织罪行为的过程中实施了绑架行为。在此 ,拟就下列几种情形的罪数认定加以分析。一、绑架过程中又劫走财物的定性关于绑架过程中劫财行为的定性 ,学界存在不同的意见 :有人认为 ,对于行为人在控制被绑架人后实施抢劫行为的 ,只定绑架罪。理由是 ,行为人在犯罪之前仅具有绑架勒赎的故意 ,在绑架被害人即控制被害人的人身之后 ,发现被害人身上带有财物而将其劫走。① 有人认为 ,对于行为人在控制被绑架人后实施抢劫行为的 …  相似文献   
133.
我国刑法在数罪并罚上采用的是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综合原则。然其仍存在立法上的不足,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例如对不同种主刑并罚应采用什么原则,附加刑如何并罚,以及怎样对限制加重原则进行量化等,这些问题都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134.
武威 《共产党人》2005,(21):30-32
2004年10月,一双冰冷的手铐藏上了苏钢的手腕。这双手,半年前还捧着大红的“市劳动模范”证书,成为镁光灯下人们关注的焦点。同样是这双手,还曾接过沉甸甸的“辽宁五一奖章”。也是这双手,却在见不得人的阳光下,一次次收受贿赂并玩弄权术于股掌。2005年4月29日,因犯有贪污和受贿罪,辽宁省鞍山市铁东房产管修处原主任苏钢,被数罪并罚判处十六年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135.
现行法律对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前再犯新罪罪犯的处罚明显轻于累犯 ,但前罪刑刑罚执行完毕前再犯新罪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均高于累犯 ,故应对《刑法》第七十一条进行修订 ,并设立特殊累犯制度  相似文献   
136.
为了走捷径敛财致富,江苏省海门市德胜镇原镇长张健在两年时间里出入澳门赌场48次,合计输掉1800多万元人民币。 2006年12月14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诈骗罪、受贿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张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此案虽结,掩卷长思却发人深省——  相似文献   
137.
长期以来,异种自由刑的并罚在我国刑法立法中处于空白.为回应实践的需要并平息理论界的争议,《刑法修正案(九)》第4条对异种自由刑的并罚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该规定并没能使学界在此问题上的争议尘埃落定,相反,其自身的合理性值得检讨和质疑,比如导致刑罚结果不公正、在逻辑上出现悖论、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等,故建议在有期徒刑与拘役并罚时,在将拘役换算成有期徒刑的基础上以限制加重原则进行并罚;在有期徒刑与管制、拘役与管制并罚时,应采用吸收原则,只执行有期徒刑、拘役.  相似文献   
138.
由于在立法上存在前后矛盾和刑法理论界各执一词,导致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的罪数认定有作一罪论处的,也有作数罪并罚的混乱局面,严重影响了渎职犯罪的查处工作。本文认为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中行为人渎职而同时又收受他人贿赂的行为,是实施了二个犯罪行为,构成实质的二罪,且二罪间不存在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的关系,同时牵连犯也不能全面评价该类犯罪。对徇私舞弊型渎职犯罪应实行数罪并罚,这是符合罪数理论的主张和刑法的基本规定,也是我国当前打击腐败的现实需要。  相似文献   
139.
缓刑是我国一种较为平和的刑罚执行方式,其意义在于削弱刑罚对罪行较轻的犯罪人的影响,使其在接受刑罚处罚的同时更好的融入社会,体现了刑罚的教育与惩罚功能。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除外),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可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发现犯罪人还存在漏罪,数罪并罚后,若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仍可再次被宣告缓刑。  相似文献   
140.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在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 ,从事针对外部行政相对人进行外部行政执法的人员 ;“徇私”只是本罪的主观要件 ;作为本罪前提的原案必须事实上确属依法应移交的刑事案件 ,但这并不以法院的最终判决为准 ,只要有证据证明即可 ;因徇私而构成受贿罪时 ,应数罪并罚 ;本罪的罪状和法定刑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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