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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212.
如何对“道路”进行理解和认定是危险驾驶罪客观要件中的重要因素,而对醉驾行为发生场所“公共性”的理解是认定这些场所是否为道路的关键.在判断醉驾行为发生地是否具有“公共性”时,美国和爱尔兰都将“公众是否可以进入该区域”作为一个重要的标准,但美国对这一标准做了扩大解释,爱尔兰则相对更为保守.我国应当紧密结合危险驾驶罪的本质特征,可以参考爱尔兰的做法,从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的角度来对醉驾发生场所的“公共性”进行解读. 相似文献
213.
214.
《政法学刊》2022,(1):121-130
自动驾驶汽车的科技创新虽然推动车路协同的智能交通建设,但在实践中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认定困难,使自动驾驶机动车使用人、行人及非机动车等主体权益的保障力度弱化。着重强调科技创新是国际博弈策略优化选择的同时,理应前瞻性的对附之法律风险提出应对之策,并探索法经济学理论下新路径。以汉德公式为主要经济模型,深入分析驾驶人、产品责任等主体采取预防措施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经过数据衡量对比,可以发现产品责任主体是增加预防措施以达到有效预防水平的最佳主体,应当严格其可确保系统安全之义务。从车辆接管和设计运行范围路径着手,判断驾驶人是否为最终责任承担主体时,不以操作规范为标准,而是权衡预防成本、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以确定其是否适当履行合理注意义务。此外,调整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具有经济合理性。暂不赋予自动驾驶系统法律人格,符合降低法律实施成本以及我国国情之要求。以强制性规定伦理算法输出为配套,可使产品责任主体在完美信息博弈中作出最优策略,实现事故发生成本最小化。 相似文献
215.
《北方法学》2022,(1):66-78
从醉驾行为入罪的教义内涵、经济性以及社会治理效果三个方面来看,为醉驾行为保留合理的出罪空间具备正当性。醉驾行为的刑法教义学层面的出罪路径主要有以下四条:一是行为不符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对于行为不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论证,应否定抽象危险反证的研究范式,对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应进行实质解释;二是行为不符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对于以隔夜醉驾为代表的行为不符合主观构成要件情况的判断应聚焦于对故意要素的规范解读;三是行为符合《刑法》第13条但书之规定;四是行为构成可以出罪的正当化事由,具体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救行为和法令行为。 相似文献
216.
张亚平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1,29(4)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张,合理限缩其适用范围是刑法学界的共识。长期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对本罪罪状的解释不能在根本上限制其扩张适用。本罪扩张适用的根本原因在于被不当地解释为危险犯。将本罪解释为危险犯,其故意内容就不是对实害结果的认识与意志,而是对危险的认识与意志,并因而使得本罪被变相解释为抽象危险犯。不论行为人有无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只要其实施具有公共危险性的行为,就可能构成本罪。本罪应当被解释为实害犯,以实害犯说为基础,本罪的适用范围能够得以合理限缩。 相似文献
217.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统计数据显示,从2011年5月1日至12月30日,全国公安机关共查处酒后驾驶23.8万起,较2010年同期下降45%。其中,醉酒驾驶3.8万起,较2010年同期下降45.3%;全国因酒后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死亡716人,较2010年同期减少205人,下降22.3%。全国政协委员、法学家杨海坤说:“‘醉驾入刑’一年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这是一个艰难而巨大的转变,是国家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相似文献
218.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及追逐竞驶行为入罪,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的争论。本文以醉酒驾驶构成的危险驾驶罪为视角,浅析危险驾驶罪设立的意义,并分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及司法实践,从立法及司法上对危险驾驶罪进行思考,探讨其不足之处及可完善之方向。 相似文献
219.
220.
柳忠卫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2,24(3):51-54
对于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正当性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一是入罪的合理性,二是入罪的必要性。确保刑法预防功能的实现以及满足刑事政策的要求说明了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具有合理性。法益侵害的严重性以及动用刑罚的必要性说明了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具有必要性。《刑法修正案(八)》颁行之前的罪名体系无法涵盖危险驾驶行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