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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罗马法中主观诚信的产生、扩张及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国栋 《现代法学》2012,34(3):3-18
罗马法中本无主观诚信的概念,由于社会的进步,它于公元前150年在《阿梯钮斯法》中出现。主观诚信概念一旦产生,就开始了其扩张。首先扩张到了公元前67年诞生的普布利奇安诉讼中。然后在一个不能确证的时间,它扩张到了添附法。129年扩张到了继承法。在161-169年之间扩张到了家庭法。在这一过程中,主观诚信的含义摇摆于"不知"与"确信"之间,两者都是人们"走眼"、"失手"的表现。罗马法不"修理"而是救济这样的失败者,是因为他们都无害人之心,而且他们都是弱者。随着主观诚信的扩张,罗马法对它的优待措施日益丰富。  相似文献   
92.
解除权问题的疑问与释答(上篇)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在无法定及约定且无催告的情况下,解除权的除斥期间适用或者类推适用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违约责任已经罹于时效的情况下使解除权消灭或不得行使的思路也值得考虑.约定的除斥期间过长时,法官可以根据个案情形和公平正义予以限制,未来的立法应对此作出规定.尽管解除权为形成权,解除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处即发生解除的效果,不因对方当事人的异议而改变,但我国合同法第96条第1款关于解除异议的规定仍然具有价值,不宜全面否定,不过需要解释.  相似文献   
93.
9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2月29日  相似文献   
95.
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 ,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已经初步建立起来 ,但很多方面还存在种种缺陷 ,这对于保护劳动争议当事人 ,特别是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极为不利。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探讨了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立法完善 :劳动争议仲裁的适用范围、时效制度以及裁决的效力。  相似文献   
96.
《法制博览》2019,(27):105-106
劳动争议与劳动者息息相关,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在一定程度上能决定案件的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主要规定在2008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2017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当前的时效规定不完善也有较大的争议,如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不明,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不够细化,规定的不完善导致在法律适用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状,本论文指出时效规定不完善的情况并提出了完善仲裁时效制度的构想。  相似文献   
97.
诉讼时效制度最早出现在罗马,也被一些国家称之为消灭时效。债权法中设置诉讼时效制度,主要是避免由于权利人休眠状态,破坏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造成社会经济活动资源浪费。本文首先对诉讼时效制度在债权法中的价值,然后探讨现阶段我国债权法中诉讼时效制度立法问题,并给出有效的建议,希望能够给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98.
案情回放2007年9月20日龚女士入职紫薇公司任销售经理,与公司口头约定月工资为4000元,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9年12月16日双方因差旅费报销、销售回款等问题发生争议,并共同到当地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相似文献   
99.
胡梦瑶 《政法论坛》2023,(1):178-191
完整的行政处罚期间制度包括追究时效、裁决时效和执行时效,这构成规范和限制行政处罚全过程和各阶段的期间制度体系。当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2年处罚时效是追究时效,它仅适用于违法行为的追究阶段;规定的90天办案期限并不发生实际法律效果,并非是规范意义上的裁决时效。同样,《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为期3个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也缺乏刚性法律后果,不是真正限制处罚决定执行力的执行时效。经由理论检视,规范意义上的追究时效、裁决时效、执行时效在适用对象、起算时点、计算规则和期限经过的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这三者在制度属性上分别对应权力期间、除斥期间和消灭时效,应当根据其制度属性展开立法建构和解释适用。具体来说,在立法论上,要注意这三者之间的内部衔接以及与刑法上追诉时效的外部衔接制度设计;在解释论上,要注意这三者之间的适用衔接以及执行“双轨制”模式下执行时效制度的内部一致性。完善的行政处罚期间制度经由立法论和解释论的合力体系化,最终方能实现规范和限制行政处罚权行使全流程的“时间法治”。  相似文献   
100.
行政处罚时效是限制行政处罚权力的时间规则,具有控制行政权力、提升行政效率、维护法的安定性和保护处罚相对人权益的制度功能。理论上来说,广义上的处罚时效包括追究时效、裁决期限和执行时效,但目前《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的处罚时效主要是指狭义上的追究时效。然而,处罚时效在制度属性上并非真正的“时效”,也不是除斥期间,而是一种权力期间。处罚时效的期间长度是与违法行为对象的危害性相适应的,而在期间经过后会发生行政处罚权消灭,处罚相对人获得抗辩机会的法律效果。在实务中,处罚时效的起算规则应当围绕“违法行为发生之日”和“行为终了之日”展开建构,分为即成性、连续性和继续性三种违法行为展开讨论;处罚时效的终止时点应当对“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进行解释,科学限定其发现主体和发现标准。未来在立法上还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增设处罚时效计算的阻碍制度,从而因应特殊情形下的制度正义之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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