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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
中国历史上,有过两次大规模“西化”的经历,一次是东汉末年的佛教东进,一次是“五四”后传来马列。值得注意的是,这两次“西化”,并非对方的强加与侵入,都是国人自主选择与引进的结果。 相似文献
432.
中国古代法律对于"拾遗"的规制,经历了由"道不拾遗"到"道可拾遗"的发展和蜕变。先秦儒家因崇义尚德而力主"道不拾遗",法家因崇尚重刑而强行"道不拾遗",中国古代法律对于"拾遗"的基本立场和传统措施是加于明令禁止。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法律也缓慢地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战国至唐宋,法律一贯奉行"道不拾遗",而在明清,法律已明确蜕变为"道可拾遗"。"道可拾遗"取代"道不拾遗"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它反映了中国古代私权观念和私权制度的发展和进步,也说明法律发展有其自身固有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相似文献
433.
434.
明清时的俸族先民,被称百夷、白夷、焚夷、焚人、摆夷、摆衣等;白族先民,则有白人、焚人、焚夷、民家等称。而焚人、焚夷,在当时的文献记载中则有时指白族,有时指俸族,从而给后人了解、研究此时期的两族历史及相互关系造成了混乱和干扰。厘清明代大理白族学者李元阳在此事中的责任,从俸、白两族史料中择取各自代表性的特征作为比对标准,对于两者的分辨识别、消除族名混称的影响和乱象,具有重要的学木价值和意义。 相似文献
435.
《政法学刊》2015,(1):59-63
调解是明清水权纠纷解决的重要途径,也是首要选择。一方面,这是中国传统司法体制的要求,民事诉讼一般都要先经过调解,才会受理;另一方面是水权纠纷的属性使然,因为调解能及时、快捷、有效地解决纠纷,特别是在需水高峰期。明清水权纠纷调解的程序已经非常明确,即由纠纷的一方向渠长或者水老提出调解请求,由其根据水册、碑刻、水权习惯、水权章程、天理人情等,结合案件事实,做出判断,说服双方达成协议。由于协议是纠纷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般都能很好地遵守和执行。但是由于水资源的独特性质,调解协议的效力具有脆弱性。一旦平衡被打破,争端又会出现,需要再次调解。这样,问题就回到要么再次调解,要么诉讼的选择上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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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438.
明清朝廷倡导女性守节,但民间女性再婚的现象并不鲜见,既有女性迫于贫困而改嫁,也有其夫家、母家因贪图财礼或觊觎财产而逼迫改嫁。传统礼俗教化虽然要求女性守节,但社会上却存在为了防止出现可能有伤风化的情况而促使州县官准许女性改嫁的情况。明清律例对女性再婚问题的法律规范呈现出亲属强嫁之罪愈改愈严、娶主帮抢之罪愈改愈宽的趋势。在强大的家长制权力面前,女性不管是安心守节还是渴望改嫁,其对再婚的自主能力都相当有限。 相似文献
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