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442篇
  免费   6篇
各国政治   1篇
世界政治   4篇
法律   297篇
中国共产党   11篇
中国政治   36篇
政治理论   11篇
综合类   88篇
  2024年   2篇
  2023年   5篇
  2022年   7篇
  2021年   13篇
  2020年   5篇
  2019年   6篇
  2018年   2篇
  2017年   3篇
  2016年   3篇
  2015年   8篇
  2014年   20篇
  2013年   21篇
  2012年   22篇
  2011年   18篇
  2010年   22篇
  2009年   33篇
  2008年   37篇
  2007年   27篇
  2006年   16篇
  2005年   24篇
  2004年   25篇
  2003年   38篇
  2002年   24篇
  2001年   24篇
  2000年   16篇
  1999年   7篇
  1998年   4篇
  1997年   4篇
  1996年   4篇
  1994年   4篇
  1993年   2篇
  1992年   2篇
排序方式: 共有448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61.
兰桂杰 《行政与法》2007,(4):102-103
抵押权与留置权在同一标的物并存的情况下,哪一个应优先受偿的问题,是一个重要然而在法律中尚未明确的问题。本文提出并论证了抵押权与留置权在同一标的上竞合而主体不同的状态下,留置权应优先于抵押权受偿的观点。  相似文献   
162.
曹坤 《律师世界》2002,(4):45-45
一、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A银行于1999年10月20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担保期为1999年10月20日至2000年1月20日,借款总额为甲公司向A银行借款1500万元,由甲公司以其所有的“东方号”游船作为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后双方办理了船舶抵押登记手续,A银行取得  相似文献   
163.
《特区法坛》2005,(5):36-37
基本案情:美尔居公司拖欠南海龙公司的装修工程款合计380万元。双方当事人对拖欠装修工程款一事进行协商并达成还债协议,其中约定:如到期南海龙公司不能偿还装修工程款债务,则以其所有的“春风阁”的第四、五层,房产证号为××房证字第616号房产(下称616号房产,其它)作价380万元抵偿全部债务;双方当事人还将还债协议作成公证债权文书。届期南海龙公司果然不能偿还装修工程款债务,  相似文献   
164.
论动产抵押物的转让——兼析动产物权公示方式之调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公示制度破坏了公示方法选择之统一性原则,导致登记公示的动产抵押权与占有公示的动产所有权之间的矛盾,并最终将因登记而获得对抗力的抵押权人与因信赖占有而受公信力保护的第三人推向了利益尖锐对抗的两极。现有的立法与学说在平衡与协调两极利益上均无功而返,唯有将动产抵押物限制在一定范围的“准不动产”上,并在该领域也采行物权的登记公示制度,才是从根源上解决问题的最具合理性的方案。  相似文献   
165.
住房金融巨大风险对强化房贷保险作用的现实需要,与旷日已久的所谓"强制保险"的法律困惑,形成了房贷险存与废的博弈。保险金物上代位机制使抵押物保险具有了双重保障机理,决定了抵押权人干预抵押物保险合同的法理依据及其权利界限,银行放弃房贷险只是一种弃权行为;房贷履约保证保险本质上具有人身保险属性,其设定的目的是取代住房抵押担保,应与住房财产险分离而免于银行的强制;房贷险本身的设计缺陷和业务不规范行为必须全面矫正;须尽快加强我国的消费信贷立法。  相似文献   
166.
在我国的现行立法中,未规定抵押权的追及效力,而德国、法国等国家和地区已有多种模式的立法例.我国在抵押权追及效力问题上现行立法有一些缺陷,如限制了抵押物的流转,忽略了对抵押物受让人利益的保护,使受让人的交易安全受到威胁等,与市场经济体制及现行法律相悖,应参考国外立法例,在我国未来<物权法>立法中确立抵押权追及效力及抵押物受让人的涤除权.  相似文献   
167.
最高额抵押制度的沿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额抵押,在日本称为根抵当,初见于法民2132条,德民1190条对其作出比较完整的规定,瑞民继之。日民本无规定,于昭和46年颁布了《关于民法一部分改正的法律》,增设了最高额抵押制度。我国台湾地区首次以法律形式规定最高额抵押见于1976年1月28日修订的《动产担保交易法》第16条。但实际上该制度大部分内容散见于判例中。我国大陆地区担保法制定之前,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实务上亦不多见,只是基于该制度之先进性,有益于经济发展才将其纳入立法。  相似文献   
168.
也论“后让与担保”——与杨立新教授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董学立 《中国法学》2014,(3):288-304
"让与担保"在《物权法草案》中曾经出现过,但最终通过的《物权法》并未采纳。"后让与担保"是有学者以"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借贷合同进行担保"为依据,并参照"让与担保"的发生背景和发展过程而提出的一个新种担保物权概念。正如"让与担保"不能独立存在一样,"后让与担保"也没有独立存在的个性和价值。究其实质,"后让与担保"是抵押权的一个变形。我国《物权法》担保权编关于"未来物"上的抵押权的规定已经涵盖了这一担保物权形式。"后让与担保"与抵押制度相比没有创新内容。需要对我国现有的多元化担保物权体系结构进行一元化改造,以应对生活中不断出现的有名无实的所谓新型担保物权。  相似文献   
169.
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因法律行为而变动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以交付为条件;同时还规定,特殊动产物权未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时下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对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规则均有不同的见解。本刊特约戴永盛先生就此撰文,因该文篇幅过长,分两期刊登。该文上半部分内容详见《东方法学》2014年第5期。  相似文献   
170.
现行立法采用规定具体条件的方式确定划拨土地抵押的客体,但未能提供一种可行方法来清晰界定公益性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列举方式制定的《划拨土地目录》也缺乏科学性。在抵押设立中,由于房地一体的立法规则与房产、地产管理分离的实践导致了双重抵押登记的出现。通行的比例式出让金确定方式难以反映真实价格。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冲突导致了抵押实现不能的风险。类型化抵押客体,调整土地目录,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变革出让金确定方式,引进土地储备制度是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法。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