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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中日最高额抵押制度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额抵押的最大特点是担保将来的、不特定的债权,与一般抵押有别。我国《担保法》对最高额抵押的规定失之简略。本文从基础性法律关系范围、抵押物范围、优先清偿范围、原本确定日期、债权让与等11个方面对中日两国的最高额抵押制度进行了比较。 相似文献
192.
本文以物权法律理论为基础,分析了在建工程抵押权制度设立及性质、从不能作为抵押标的物到法律设立在建工程抵押制度的发展的演变与价值,以及承认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必要性和在建工程抵押权的效力;论述了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优先权、消费者商品房期待权、个人住房抵押权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几项相关权利,在权利竞合和冲突、协调等方面的关系,提出解决矛盾与问题的制度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93.
在物上设定抵押权之后,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通知或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效力,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以及担保法司法解释都进行了规定,但在解释适用中还有许多疑义需要进一步明确。本文以(2008)民一终字第122号民事判决为评析对象,就未经通知或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94.
195.
正今年7月10日,景宁畲族自治县澄照乡三石村村委会主任陈后青从副县长郑建强手中接过了全国首本农村山塘产权证——天堂湖山塘产权证。随后,三石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承勇以天堂湖山塘产权证为抵押,与景宁县农信联社签订《流动资金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完成了全国首笔农村小微型水利工程抵押贷款,获得贷款100万元。之后3个月,景宁又颁发了12本农村水利工程产权证,又有3笔贷款达成意向。据悉,景宁县信用社计划2014年完成水利工程贷款500万元。 相似文献
196.
以船舶抵押进行融资,既降低了金融机构的货款风险,又为运输业提供了大量造船或购船资金,因此而成为广泛采用的航运融资方式,我国海商法也作了相关规定.设立船舶抵押权,双方应具备一定的资格,法律通常对船舶抵押人的资格有所限定.船舶抵押合同因双方的约定而产生,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条款应具体载明双方的权利义务.许多国家对建造中船舶也允许进行抵押.船舶抵押权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生法律效力或者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抵押权的效力,对内及于担保债权,包括因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其标的物范围以船舶为主,其他可由双方约定;对外则涉及抵押船舶处分权、租赁权等问题.为充分保护船舶抵押权,各国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办理被抵押船舶保险.船舶抵押权的实现以法院拍卖为主要方式,当事人也可协商选择其他方式. 相似文献
197.
本文采用层次比较的方法,从抵押权的设定、抵押的效力、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的消灭以及特种抵押制度等五个方面对中德两国的抵押法律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比较分析,并对我国抵押制度的完善作了相应的论述。 相似文献
198.
温丽珍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6(5):26-27
我国的担保立法中未确认抵押权的追及力,不承认抵押权人享有追及权,仅仅对抵押人享有的所有权作出限制,局限于以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来担保抵押权人的利益.确认抵押权物上追及力,有利于最大限度的发挥抵押物的价值,在未来的物权立法中,应确立和完善抵押权的追及力制度. 相似文献
199.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涉及到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态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保护的优先与取舍,对于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善意取得制度中应当明确规定不动产、抵押权、权利质权和赃物的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200.
随着经济发展,交易越发频繁,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内基于继续交易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形也经常出现,如果以普通抵押权担保此类交易活动所产生的债权,将会给当事人带来繁琐的事务从而难以顾及给市场经济环境中的交易安全和效率带来极大的不便和阻碍。在经过长时间的实践和总结后,为担保长期继续交易或融资所产生的债权的需要,产生了最高额抵押权制度,不过我国《担保法》中对于最高额抵押权制度的规定由于缺乏理论和实践上的支持,存在较大缺陷。但随着《物权法》对最高额抵押权制度有了新的诠释,为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更好发挥作用提供了更加有效有力的依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