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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82.
张玉涛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2,(1):96-110
满足《民法典》第416条要件的购置款抵押权可以对抗公示在先的固定担保权,此种处理模式虽使外部债权人负担一定审查成本,但总体上符合利益衡量视角下的比例原则。《民法典》在浮动抵押领域中采取“登记主义”的立场,与“超级优先权规则”形成了体系性的规范协调。购置款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存时,后者始终处于优先受偿顺位。在功能主义视角下,所有权保留和融资租赁可准用超级优先权规则,但应作必要限制。购置款抵押权人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民法典》未明文确立担保权收益延伸规则,但在理论层面上仍尚有将其纳入现行法体系的解释空间,且民事主体可在商业实践中通过意思自治达致类似效果。 相似文献
83.
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不动产抵押权应予考虑的主要情形与判断标准包括:1.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的,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当然,在对特定财物进行连续处分的情形下,即便第一次的处分行为是冒名处分,也并不会否定此后连续发生的其他处分行为适用善意取得的可能性,除非此后连续登记的两个处分行为都是冒名处分行为。2.受让人是否善意的判断标准不应... 相似文献
84.
85.
正我国现行法律对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性质、效力一直没有作明确界定。这导致实务中出现两大难题:一是银行债权根据该登记是否对抵押物,即涉案房屋有优先受偿权;二是房产商因担保责任代偿小业主的欠款,此时小业主未直接对其违约,房产商能否超越合同相对性单方解除合同。对两大难题的解决方式直接决定银行和房产商在小业主逃避债务时应如何维护自 相似文献
86.
共同抵押权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特殊抵押制度,在现代经济生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对共同抵押权制度都有明文规定。反观我国,立法未有规定,而相关司法解释又存在诸多不足之处,这给共同抵押权的民法适用带来诸多不便。在共同抵押权制度构建之前,需要对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析和整合,归结出相应的民法适用规则,提出合理的司法建议,以支持现阶段的司法实务需要。 相似文献
87.
88.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给在建船舶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变更、物上代位、行使条件和方式、顺位、行使期限等抵押权实现问题带来一定影响,弥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实现在建船舶抵押权的许多空白,修订了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原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时的不合理之处。但关于在建船舶抵押权对抗第三人的范围、在建船舶浮动抵押制度、在建船舶的接管转让等方面仍存在不足,应对上述内容进行特别法上的修改,使在建船舶抵押权的实现更符合法理,更适应造船业发展的需要。 相似文献
89.
阮芳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9,(6):96-101
由于《物权法》实施所带来的影响,以及《物权法》与《海商法》调整对象的一致性,导致其在船舶物权制度领域存在着些许法律冲突,这些冲突在船舶抵押权领域的表现尤为突出。在相关法律适用中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国内冲突规则,尤为重要的是在立法领域,应通过修改《海商法》和《船舶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船舶抵押权制度。 相似文献
90.
论优先权同其他担保物权之区别与竞合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优先权是一项传统的担保物权,发韧于罗马法,后经法国、日本等国民法加以继承,并发展成为一个由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组成的完整物权体系。我国未来物权立法应设立统一的优先权制度,但优先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关系以及相互间效力的协调,成为我国继受优先权制度的一个关键问题。本文尝试对此作出回答,并再次指出优先权具有自己独特的调整领域,且非其他担保物权所能替代,故在我国未来物权法中,确立独立的优先权制度甚为必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