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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由田 《中国律师》2012,(8):50-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下称《律师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该条所指律师即执业律师。所谓职业律师,笔者的定义是:为当事人提供某一方面专业法律服务并以此专业方面的法律事务为毕生事业的执业律师。  相似文献   
192.
对于龚某盗取其父房屋的各种有效证件后进行房屋交易的行为不能简单化地认为这不过是一起刑民交叉、合二为一的案件。当一个案件事实中包括着刑民两种法律关系,但它们是一种纵向的重合关系时,司法实践中往往采取"先刑后民"的操作方式;而当一个案件中同样包括着刑民两种法律关系,但它们是一种横向的并列关系时,这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是一种"桥归桥、路归路"的事实现象,它们必然要接受两种不同的法律规范的评价。龚某盗取其父房屋的各种有效证件后进行房屋交易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而是盗窃罪。不动产同样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在涉及一些刑民交杂案件和刑民法律关系并列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我们应当以基本的理论逻辑起点作为切入点,而不应当以其他案件的判决结果作为"逻辑终点"的依据。  相似文献   
193.
《物权法》第24条关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的规定,属于“合意主义”的规范模式(规范类型),即这些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不以交付或登记为生效要件。特殊动产的物权(及物权变动),系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交付不是特殊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实际上仅对这些动产的所有权让与有适用意义。“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规范意义上,本质地不同于“不得对抗第三人”。其所称“善意第三人”,原则上只能是善意取得物权或善意取得物权优先顺位的人。关于该物权的善意取得,以取得人已完成该“公示程序”为构成要件。作为动产物权公示方法意义上的“占有”,系指“直接占有”;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在物权变动的情况下,多说成是“交付”,而不说“占有”,但两者没有本质上的差别。对于“让与返还请求权”和“占有改定”,不应适用善意取得。特殊动产的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和抵押权的善意取得,应以取得人已登记为所有权人或抵押权人为必要。  相似文献   
194.
《物权法》第107条特别规定了遗失物的取得制度。该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然而,这一制度的规定在法学界引起了巨大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这一条款规定的到底是善意取得还是非善意取得,抑或是在善意取得之外的另一种取得制度。由此一来便引发了遗失物取得制度的二元性探讨。  相似文献   
195.
现实生活中,他人采用伪造、盗用权利证书、身份证明或其他交易文件的手段,并以财产权利人的名义处分已登记不动产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此类案件如何认定,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司法实务中,均缺乏清晰合理的判定基准,以致学术探讨或司法裁判多有分歧。本论文以一起真实案例为样本,根据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相关制度,分析关注此案的众多专家学者的各种观点,提出个人见解:即本案不适用善意取得,也不适用表见代理,应在不影响交易安全的前提下,保护所有权人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196.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的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自土地改革运动以来,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设致力于保障农村人口居住权,实现居者有其屋。由于历史遗留和新生的一些因素,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初始取得制度在主体范围、取得方式的无偿性、取得程序的性质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相似文献   
197.
民用航空器是否适用以及怎样适用留置权法律制度,我国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上均接近空白,而这种空白状态可能导致民用航空器权利的不稳定,不利于其价值的充分发挥。探讨了商事留置权、留置权的善意取得等法律理论问题。在对国际法及国外相关规定进行阐述分析后,为填补我国相关立法空缺,规范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的行使,根据民航发展的特点及现实国情,提出在对民用航空法进行修改时,增加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相关规定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98.
抵押人能否在抵押期间内将抵押财产转让给他人,对此存在自由转让说和限制转让说两种观点,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采前一种观点,《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事实上采行了后一种观点。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优先适用《物权法》的规则,但同时应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以及相应的配套制度予以完善。一是应将《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放在《物权法》的大框架中予以体系解释,确认抵押人作为财产所有人享有自由订立抵押财产转让合同的自由,承认转让合同的效力,有利于发挥物的经济效用;二是允许第三人通过行使涤除权而消除抵押权状态,以保护交易安全;三是允许受让抵押财产的第三人在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情况下,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但是抵押人必须将转让价款用于清偿债务。上述制度构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限制转让说的弊端,从而有效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99.
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研究   总被引:26,自引:0,他引:26  
《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物权变动规则,在该制度适用于不动产权利时,有诸多问题值得探讨。对于该制度的理解,首先要厘清无权处分的内涵。在构成善意取得时,转让合同的效力应为有效。对于不动产而言,其善意取得中无权处分的认定及善意的判断标准有其特殊性。  相似文献   
200.
论我国《物权法》上的商事留置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物权法》第231条规定了商事留置权制度,其成立要件在权利义务主体、债权的发生和动产的占有等方面与民事留置权相比有所不同。商事留置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去法典化的时代,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例有其合理性,商事留置权制度较好地协调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例与商法的特殊需求,其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值得发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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