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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管理,许多企业不断探索和完善单位规章制度,甚至直接仿效国外的一些先进管理经验,如用人单位常用的绩效考核办法——末位淘汰制。如果企业把末位淘汰制作为单位规章制度已履行了告知义务,或已把其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内容,那么末位淘汰制能否作为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该如何认识和界定其性质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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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副司长董平去年底在深圳表示,很多单位和企业采用的“末位淘汰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劳动合同法》中企业解除合同的情形中没有包括“末位淘汰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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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制源于西方企业的管理方式,它有利于调动员工劳动积极性、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暴露出有损员工尊严、不符合员工心理、造成同事关系紧张等弊端。本文在新的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的前提下,分析末位淘汰制合法性问题,分析其存在的弊端,并探讨制度自身的改革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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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高校实行学位论文末位淘汰制度,由此产生了种种争议.本文认为实行毕业论文末位淘汰制度是合法的,为保证实施末位淘汰制度的公正性,需要建立科学的毕业论文量化考评体系与实行末位淘汰制度的正当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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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制这一绩效管理方式,在最大限度地挖掘员工潜力,达到个人绩效的最大化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广为一些企事业单位采用。南阳一家银行末位淘汰了三名职工,三名职工认为“末位”和劳动能力并不是一个概念,单位“末位淘汰’’他们不合法.遂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要求银行给三人安排或调整工作岗位。银行不服,将三名职工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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