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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122.
法定最低实缴资本原则被取消后,禁止抽逃出资的公司法规范依然有其存在价值,但解释规范的思维应当作相应转化。该规范的公益保护色彩逐步淡化,其价值不在于直接维系市场经济秩序,而在于保护个体利益。该规范保护的主体多元,并且除极端情形外,债权人保护仅具有间接效果。在论证抽逃出资行为的构成及民事责任的承担时,应将抽逃出资作为推理的小前提而非大前提,以使抽资行为的判断实现从价值到事实的转化。法院对待抽逃出资禁止规范的思维已有所转化,需坚持理性立场并且继续推进这些转化。 相似文献
123.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5):110-117
免责条款是确定保险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但我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对其认定标准作出明确规定。鉴于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中有着多元化的表现形式和灵活多变的位置,科学界定其实质内涵,是保险契约法面临的重要课题。对此,需要在协调法律规范的冲突基础上,从功能性评价、重要性评价及因果关系评价三个方面进行制度建构。 相似文献
124.
刘艳红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5,(3):95-104,174-175
刑法解释的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刑法解释过程之中,指导和制约全部刑法解释活动,并体现着刑法基本精神的准则。刑法解释的原则应当为合法性、合理性与技术导向性三个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指刑法的解释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合理性原则是指刑法的解释必须符合罪刑法定实质正当性的要求,技术导向性原则是指甄别比较根据不同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以何种解释结论为妥当,它是为了满足为达到合法性、合理性原则的中立的桥梁和媒介而被提出的。以“诽谤信息转发500次入刑”为例,可对刑法解释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技术导向性原则的适用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25.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行业竞争加剧,互联网企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态势开始蔓延.除了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的延伸和拓展之外,涉及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案件数量呈现爆发趋势.这也对法院准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对近些年互联网领域某些典型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分析与说明,借鉴法院审判的可取经验,提出相关建议,力图划定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新边界”,使得互联网企业的创新行为发挥其最大效用,进而为互联网行业建立公平、有序的竞争规则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26.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适用的逻辑分析——以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为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中,如何合理适用一般条款有效解决个案以捍卫竞争伦理底限,为经济活动提供司法指南,但同时不过分干预市场自由竞争,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通过系统梳理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中一般条款的具体适用逻辑,并结合国内外关于一般条款的适用理论进行分析,法院在适用一般条款时不仅应考量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更应该评估涉案竞争行为对竞争所造成的客观损害。 相似文献
127.
当前对法律解释功能的研究呈现出一种标准不一的列举倾向,此种研究路径往往缺乏逻辑上的周延性。借鉴哲学上知识的获得需经历"发现"与"证立"两个阶段,我们可以把法律解释的功能在逻辑上划分为法律发现与法律证立。作为法律发现的法律解释主要解决的是事实与规范的获得,而作为法律证立的法律解释则主要是论证事实与规范之间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可能难以清晰地区分二者,但这并不构成对其所具有两种功能的证否。 相似文献
128.
文化是制度之母,是社会最重要的粘合剂,是民族认同感和国民精神的根基。我国在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之后,如何进行文化建设,提升文化软实力,成为改革新时期的重要任务。此次十八届四中全会已将文化法律制度列入加强立法的重点领域。而且,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目标,强 相似文献
129.
祝睿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3)
自杀事件中的起哄闹事行为可能损害多种法益。基于对经验素材的分析,自杀事件中的起哄闹事行为按照行为损害的利益内容不同可分为期待型、谣言型、阻碍型三种,主要可能损害自杀者的人格尊严法益、自杀现场作为"原有功能场所"以及作为"救援场所"的双重公共秩序法益、自杀救援人员的履行职务法益,从法律解释的社会目的方面考虑,不应认定起哄闹事行为损害了自杀者的生命法益。根据损害法益的不同,自杀事件中的起哄闹事行为有不同的规制路径,该类行为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第42条、第50条,不宜径行适用第26条,即不宜认为该类行为属于"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从而适当限缩"口袋法"的适用,使制度发挥更加清晰和精确的法益维护与法律教育功能。 相似文献
130.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19,(2):49-54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经过三次司法解释的修正逐步明确,但由于非法控制的表现形式多样,刑事法律体系既难以给出明确的定义,也难以详尽各种情形的列举。从司法解释的演变中我们可以发现,司法解释一直在通过价值判断要素的渗入,来对非法控制特征予以实质化,并应当根据法益侵害程度来进行综合判断。因此,在个案裁判中应当对司法解释进行再次解释,从"控制"的本意出发,结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行为特征,从严把握,不能因为"打黑惩恶"的整体形势而放松对于"非法控制"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