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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
“市场格局论”早期主要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商标共存问题,且诉讼双方不存在恶意注册或者使用的情况,通常不会与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存在重大冲突.但是,在“市场格局论”的适用中,也出现了不是按照商标注册时的市场现实来确定“市场格局”的危险倾向,这种以结果为导向的评价标准和弱化“恶意”和诚信考量的司法现实主义在具体案件的裁判中大行其道.从个案结果出发的便宜之计,虽然志在破除“本本主义”,但打破了基本的法律原则和规则,造成了“无本可依”的乱象和恶果,有损于法律的公正性和稳定性.司法在“市场格局论”的适用上应该向诚实信用原则回归,将“市场格局论”关进法律的笼子. 相似文献
502.
中华文明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层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为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提供了丰厚养料。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的著作中,高度赞扬了中国人民的创造精神,充分肯定了中华文明对世界文明的贡献。 相似文献
503.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21,(3)
商标混淆可能性的判定适用多因素测试法,司法实践主要关注商标近似性、商品类似性因素,商品销售渠道因素则容易被忽略。商品销售渠道因素关注相关消费者群体是否重合,进而能否同时遇到原告商标和被告商标,乃至发生混淆可能性。商品销售渠道是否重合,应综合分析商品的实际销售渠道、广告方式、价格区间、混淆可能性的其他判定因素等方面。当事人均利用互联网销售商品、通过相同场所销售商品,不能必然得出商品销售渠道重合的结论。商品销售渠道存在客观差别,不能必然削弱混淆可能性的判定。我国司法解释将商品销售渠道融入商品类似程度的分析过程,缺乏理论依据。有必要明确规定混淆可能性的多因素测试法,并将商品销售渠道作为单独的判定因素。 相似文献
504.
市场混淆行为的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利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4,16(2):73-75,87
市场混淆行为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其出现较早、危害极大而被世界各国高度重视。根据市场混淆行为的定义,应明确市场混淆行为范围、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的界定标准。 相似文献
505.
铝合金型材是国家组织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是城市建筑和美化人们生活环境不可缺少的装潢材料,因其美观、耐用而深受消费者的喜爱。然而,如何辨别铝型材质量的优劣,一直是困扰广大消费者的一个难题。笔者根据多年从事检验工作积累的经验,总结了一些简易辨别铝型材质量的方法,现介绍如下,供大家在选购时参考。1.从新产品的外包装及标识上看。首先检查其有无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有无质量认证标志,是否标注厂名、厂址及产品执行标准和批号(生产日期)。正规厂家有一整套的管理体制能够做到这一点,而一些以赢利为目的的小厂则… 相似文献
506.
507.
商标侵权判定方法直接关系到商标权的法律保护以及司法正义的实现,也深刻影响有序而稳定的市场秩序的建构。基于司法审判模式及现实背景的差异,我国不可直接移植美国的混淆可能性商标侵权判定法,而应以二元商标侵权判定法为基础重构我国的商标侵权判定规范,即只有当被诉标识与在先商标在外观上构成客观相似,且会使消费者对两者的关系产生混淆时,才能判定被诉标识侵权成立。这一判定法既可以保护在先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又赋予了后来者正当竞争的空间,同时也可在我国的司法模式下充分保证判决的公正,从而真正实现对商标侵权纠纷的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508.
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定牌加工企业自改革开放以来蓬勃发展,为我国出口创汇、解决就业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定牌加工中对商标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引发了业界广泛争议。我国司法和执法机关经历了由完全认定侵权、到根据个案情况进行认定、再到倾向于认定不侵权的过程。此过程中主要涉及商标的使用概念和混淆原则在定牌加工中的理解和适用问题。对上述问题进行探索和研究,厘清现行法律规范及其适用中的偏颇,提出建议,以期日后实践中更为合理地认定定牌加工中的侵权问题。 相似文献
509.
李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2):110-113
新《商标法》第57条对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侵权认定仍然没有规定混淆要件。在涉外定牌加工中,如果加工的产品所使用的商标与国内相同,则正好落入商标侵权领域。但涉外定牌加工具有特殊性,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或相同商标均不会对商标权造成实质上的侵害。将该行为认定为侵权,既不符合商标保护原理,又与立法目的相悖。对相关法律进行目的论的限缩,将该行为排除在侵权之外,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相似文献
510.
商业标识与市场主体息息相关,已成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展法律保护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笔者在本文对商业标识的权利冲突与规避现象进行浅析,从认识、立法、执法三个层面探讨当前商业标识所面临急待解决上述情况的对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