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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商标法的立法目的具有层次性,其根本目的具有公益性,是通过赋予并保护商标权的方式予以实现的.商标法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机组成部分,并非保护私权的私法.商标权的客体形式上是标志同来源的指代关系,实质上是商标权人合法的竞争利益.商标权的权利属性应为准财产权或有限的财产权,此财产权的效力仅止于防止混淆的发生.商标权的财产权属性仅在商标转让、许可或企业并购的过程中显现,其基础是其所承载的商誉.商标使用才是商标获权的根源,意指标志来源意义上的使用.应合理平衡在先使用和在后注册之间的关系.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的根本判断标准,应允许一定范围内的商标共存.商标侵权的损害赔偿救济应止于防止混淆的发生,特定情形之下所受损失与所获利益在适用作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判断标准时应有先后顺位.  相似文献   
512.
513.
关于如何认识现阶段中国的社会主义,理论上还有许多说不清道不明的地方,特别是存在着同马克思、列宁的社会主义理论在逻辑上保持一致的问题。多年来,许多研究者把凡是不能一致起来的说法都看作是理论上的"发展",结果引出更多的麻烦。斯大林以来的社会主义理论包括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形式上都是在马克思的社会主义理论框架内建立起来的,实际上却存在着混淆马克思讲的"过渡时期"和"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重大问题。社会主义理论从马克思到当代的变化,就其中的"麻烦"而言,多源于这个"混淆"。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叙述斯大林社会主义观的变化,论证了斯大林以来的现实社会主义,是没有完成马克思讲的过渡时期任务的社会主义,并未进入马克思讲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中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不是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初级阶段。本文第二部分,是对由于上述混淆而产生的种种问题,主要是理论上的麻烦,作举要分析和简明解释,这是本文的主题内容。最后是一点补充说明。  相似文献   
514.
数据标准化的实践与思考——以财政业务数据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财政业务数据为例,界定了数据标准化的内涵;阐述了标识标准、分类编码标准、数据元标准等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政务中的重要性;根据财政业务数据标准化的实践,分析了数据标准、业务和信息系统建设三者的关系;并结合未来的发展趋势,指出了数据标准化工作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515.
516.
517.
518.
李雪莹 《法制博览》2022,(9):160-162
审定商标侵权案件时,区分商标性使用和商标使用、判断是否存在两种情况混淆的可能性都是重要条件,在进行案件判定时需要进行着重思考。其中判断是否存在商标性使用是前提,对于混淆可能性的判断是进一步判定,通过这两个步骤的科学落实,可极大程度保证判定公正、公平,不违背客观事实及法律要求。当前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例时,上述两点是重要依仗,也是基本操作。本文结合《商标法》,对商标性使用的内涵进行阐述,并以实际案例,全面阐述了商标侵权判定中“商标性使用”的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519.
中日驰名商标保护比较研究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本文从四个方面,即依据混淆理论的保护、依据淡化理论的保护、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效力,比较了中日两国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根据本文的研究,在驰名商标的保护方面,日本有一系列做法值得中国学习。例如,日本将企业名称分为"名称"的方面和"财产权"的方面,对于中国重新定位企业名称,处理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的关系,具有极大的启发意义。又如,日本的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认定驰名商标是为了解决个案的争端,其效力仅限于本案,与广告宣传等超出个案的事项没有任何关系。这对于中国重新认识驰名商标的含义和驰名商标保护的目的,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除此之外,日本允许法院在诉讼中直接宣告注册商标无效,以及既在商标法中又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提供对于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也值得中国的立法机关借鉴。  相似文献   
520.
温世扬 《当代法学》2021,35(2):14-23
《民法典》人格权编规定的“公开权”并不是一项具体人格权,也不属于一般人格权范畴,而是某些具体人格权特有的一项权能.《民法典》第993条仅适用于“标表型人格权”,其他人格权无“许可使用”规则之适用余地.对“姓名”“名称”应作广义解释,“其他人格标识”包括声音和形象.人格标识许可使用可采取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或普通许可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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