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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是诉讼证明中两个重要的概念,但是很多人对这两个概念认识不清,以致于混淆这两个概念,认为是同一回事,进而在诉讼中影响对证明中相关问题的理解。实际上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同时两者之间也存在联系。一、概述处于人类社会早期的古代神示证据制度,受社会发展水平和认识能力的局限,判断证据主要使用神明裁判的方法,让神明提供所有的证据。比如在水审中,是以最终是否被水所吞没为有罪或无罪的判断标准,很难区分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所以在神示证据制度下并不存在现代意义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说法。… 相似文献
622.
形象公开权是人格利益商业化的产物,是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的结果。美国在其判例法的发展过程中,逐步确立并统一了对形象公开权的保护。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商事人格权的法律规定,而人格标识的商品化利用,并不是传统民事权利体系中的人格权或财产权所能涵盖的,用传统人格权来调整这类社会关系已经显示出它的不适应性。因此,探讨并逐步引进形象公开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623.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内侵犯知识产权罪中的一种。此类案件在我市发生甚少。日前,我院受理了一起此种案件。在缺乏判例和经验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犯罪情节上应如何认定,成为本案的关键。 相似文献
625.
商标转让公告具有对权利的宣示作用,公告前的诉权仍由出让人享有,受让人只能对转让注册商标核准公告日之后的侵权行为主张权利,并以此计算赔偿数额。侵权判断应采用混淆理论,商品和商标的近似应当作为认定混淆的主要因素,显著性越强,造成混淆的可能性越大。在考察"可能造成混淆"因素时,要具体分析混淆的方向,反向混淆在责任承担时应适用利益平衡原则。 相似文献
626.
论“混淆可能性”——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改草稿》(征求意见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商标法中的基本范畴,“混淆可能性”既是侵权认定的主要标准,又是商标审查的重要尺度。实际上,对于大多数商标来说,其权利边界都取决于“混淆可能性”;即便是驰名商标,要确定其保护范围也离不开这一基本范畴。尽管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主要条款却避开了“混淆”概念,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混淆可能性”的基准性地位,误导商标执法司法。《商标法》第三次修订在即,我国立法机关应遵循商标法制的运行机理,以“混淆可能性”为基准重构商标侵权规范和审查(评审)规则。 相似文献
627.
景观标识系统是将环境景观与标识这两个领域进行结合的一个完整的概念。通过提出景观标识系统的相关概念,从和谐的环境景观需要、加强环境景观个性化的需要、满足人对环境景观空间认知感的心理需要三个方面,指出景观标识系统在环境景观系统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是联系环境系统设计中各个设计元素的重要纽带。 相似文献
628.
本文针对《唐汉解字》系列《汉字与动物世界》第九章“万物皆为虫乎”的解字进行评述,用相关资料证明了唐汉解字的谬误。 相似文献
629.
关于农产品的包装和标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章明确规定:(1)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相似文献
630.
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是个有机整体。标题可能受到版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一般而言,标题可版权性的要件是原创性,并且不是普通的、惯用的词汇;单个作品的标题不能够获得商标法保护,丛书的标题则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受到商标法保护;当标题获得第二含义,并且被告对标题的使用造成了公众混淆时,标题才可受到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