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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民事检察和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具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所不具备的诸多优势,但也有民事检察和解是否存在法律正当性、是否会弱化抗诉、和解协议是否会引发新的纠纷等质疑。民事检察和解体现了公力救济架构下当事人处分权的作用,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权的同时也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和在司法实践中大力推广。推行民事检察和解办案模式需要注意与法院执行的衔接、不能因民事检察和解而忽视审判监督、制定完善办案规则等问题。 相似文献
52.
廖奕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9,(2):83-88
根据布莱克的司法社会学理论,作为司法权的检察权在运行中势必遵循一系列宏观定量公理,生产一系列微观社会结构,并且力求二者在和谐社会的理想境态中达成统一。在当代中国语境下,对检察权运行效用的法理评估应以“和谐法治”为轴心,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引,并结合当今中国检察改革的实际需求,全面科学地予以建构。 相似文献
53.
本文结合相关的工作实际就司法规律视野下的检察权配置作了简要的论述和探讨,以期对检察权配置改革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54.
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关于检察权的性质的争论越来越激烈,而检察权的性质问题决定着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本文探讨了我国检察权中的法律监督权与公诉权的关系,认为:公诉权和监督权性质相异,在逻辑上不存在谁包含谁的问题,也不是简单的平行、并列关系,也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而是在同一诉讼活动中,分属两个高低不等的诉讼结构层次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检察权具有层次性,第一层次是法律监督权,第二层次是公诉权。 相似文献
55.
作为一个法律事实,我国检察机关定位于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一个法学问题,检察权与检察机关的性质之争却一刻也未曾停歇。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三大法系检察制度进行分析并从中得到一些启示。 相似文献
56.
关于检察权的性质,最近在学界引起较大争论,主要有三派观点:一种主要从传统司法法官不告不理、个人独立、司法处理的终局性等本质特征入手,认为检察机关在诉讼中属主动追诉犯罪,在审判阶段主要担任公诉人的角色,以及检察机关实行集体领导,上下级是上命下从的关系等,认为检察权无论如何同传统司法权的本质特征不符,因而检察权应当是行政权,而绝非司法权,第二种观点主要从现行宪法的规定立论,认为宪法已明确检察机关的司法特征,且检察机关在诉讼中不仅是公诉人,还是法律监督者,这当然是检察权司法属性的集中表现。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检察权具有司法与行政双重属性,但本质上是一个司法机关,世界各国都有关于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机关的“鹰犬”与“附庸”,这种独立性正是检察权具有司法属性的最好证明,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还应当将检察权定位为司法权。 相似文献
57.
我呼吁进一步着力加快科学高效的司法体制的建立。这里所说的科学,是要进一步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排除各种利益的驱动对司法公正的干扰,切实建立起适应履行司法职责需要的组织保障和物质保障体系,没有独立就没有公正。 相似文献
58.
"和谐"司法中,检察权的改革为当前的热点问题,究竟如何实现检察权的改革,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能否溶入其中,以实现中国特色的检察权?本文试从中国传统儒家文化的角度出发,分析司法权的传承,探求检察权改革的方向。 相似文献
59.
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看检察权的缺失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实践中,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一直是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起诉交通肇事罪的控诉证据。而同其他证据相比,公诉部门往往置《认定书》的证明力于其他证据之上,但对其的审查却流于形式。 相似文献
60.
严然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08,(6):57-61
我国法律中出现民事检察权的规定始于清朝末年,当时的民事检察权极为宽泛,其行使涵盖了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北洋军阀及国民党统治下民事检察权的权限范围较之清末则大为缩小,主要是一种参与和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力。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个革命政权虽然关于民事检察权的规定差别很大,有的甚至没有规定民事检察权,但从总体上看,当时民事检察权的权限范围还是比较广泛的。建国初期我国民事检察权的权限范围非常广泛,包括提起、参与公益诉讼、民事审判监督权、抗诉权、调取案卷等有关材料权等内容;文革中民事检察权则被取消;文革后恢复的民事检察权的权限范围较之文革前急剧缩小,实际上真正能行使的就只有对生效判决的抗诉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