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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
如今,我国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阶段性目标已实现,但个人负债问题依然存在,仍有大量执行不能案件。构建个人破产制度对于切实解决执行难、完善破产法律体系、优化营商环境有重要意义。结合我国实际,破解我国个人破产制度面临的困境,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应重点建立自由财产、破产免责、人格破产与复权等制度。 相似文献
952.
本文从破产财产的概念着眼,论证破产财产及破产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与其他特定债权之优先受偿权所存在的法律冲突,并就如何理顺、解决相关法律冲突提供了初步设想,对《破产法》立法进行争鸣。 相似文献
953.
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体系确立了“管理人中心主义”原则,点明了管理人职能贯穿于整个破产程序。由于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制度体系建立较晚,相关的法律制度中关于管理人职责、资格、监督、报酬等相关的条文界定较少,破产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存在一些法律风险。本文分析了破产管理人履职过程中常见的非忠实、债权申报与确认、财产分配、财产管理与变现、债权人会议等方面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旨在为破产管理人履职风险防范及应对提供一些参考。 相似文献
954.
债权清偿率低、重整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不足、重整计划执行效率低下等是目前我国破产重整中存在的问题。与此同时信托行业出于发展的需要在特殊资产领域寻找新的业务机会,我国法院基于现实需要在破产重整中引入信托架构,并演化出多种服务模式。信托作为一种金融工具,能够在破产重整中发挥出巨大的能量,助力企业破产重整,重新出发。但信托计划对大部分债权人而言,均属于较为陌生的重整方案,而目前已经披露的个别重整案件涉及的信托计划也存在描述过于简单,交易结构复杂导致的债权人无法读懂重整计划草案,信托计划设立及运营的费用、信托收益的分配周期等债权人关注事项未作披露等问题,导致债权人无法准确了解债权清偿方案,并对重整计划草案作出决策,实际运用仍有不少现实困境。 相似文献
955.
论我国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非法人的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和自然人不具有破产能力,这对于我国破产立法来说是一个缺陷。目前,从债法立法的完整性和我国现阶段社会需求来看,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必要的。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商品经济的商事立法体系,协调债权债务人之间和谐的人际关系,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956.
债务人破产并不必然导致未到期保证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的计算有约定从约定;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或者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因债务人破产属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情形之一,保证期间应自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之日起算。主债务人破产,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申报债权,也可以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保证方式变为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直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停止计算。保证人破产,债权人既可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保证人申报债权,一般保证人虽丧失先诉抗辩权,但保证方式不变,仍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债权人向保证人申报债权或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均产生保证期间停止计算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957.
破产可撤销行为构成要件是破产撤销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我国新《企业破产法》为了规制破产欺诈行为,①保护破产债权人利益,在第31条和32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撤销权和破产可撤销行为,②但是没有明确破产可撤销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此规定不利于破产司法实践中法官和当事人对破产可撤销行为的认定.借鉴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草案》和国外立法经验,破产可撤销行为构成要件应采纳概括性一般构成要件和列举性具体构成条件相结合的立法体例;一般性构成要件包括:"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和"行为应当发生在法律规定的临界期内";至于"行为人主观恶意"只是部分可撤销行为构成条件;同时,对"行为人主观恶意"的判断应建立美国破产法"主观标准客观化"的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958.
法的溯及力问题广泛存在,只要存在法律的更替,就会涉及法的溯及力.破产法兼具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特点,在破产法的溯及力问题上,要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本文介绍了我国对溯及力的研究现状和司法实践情况,并分析了破产法中程序性规范与实体性规范在溯及力方面的性质和特点,最终提出了若干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
959.
当公司临近破产或破产不可避免时,公司利益中心将由股东转向债权人,后者成为公司风险的真正承担者。这意味着董事信义义务发生转化。在此情形下,他们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时还应考虑债权人利益。这有助于约束董事机会主义行为、保护债权人。作为立法回应,以德国为代表的欧陆法多要求董事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破产或当破产不可避免时及时申请破产,而以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则向董事课以不当交易防止义务,且多数立法规定债权人可在董事违反义务时行使间接追索权。比较而言,我国现行法关于董事义务的规范仅在极有限情形下可用于债权人向董事问责。因此,在公司法与破产法共同修改背景下,应考虑就两法交错区域——临近破产公司董事义务及问责制进行协调立法,并主要由破产法具体规定,包括向董事课以类似于欧陆法上的积极作为义务以及怠于履行义务时的侵权责任等。 相似文献
960.
目前,我国的破产程序基本上是一审终审,对破产案件审判制度缺乏应有的监督,从而造成破产诉讼中存有诸多弊端。为此,必须采取设立破产案件的复核程序,允许债权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对审理案件的裁定有向上级法院申请复核或上诉的权利,允许债权人中请再审,允许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裁定行使撤销权等措施,完善破产案件审判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