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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对于人身伤害,被害人同意通常被认为是无效的。现实中,法院往往以保护被害人或者第三人的利益为由,否定被害人同意的效力。然而,由于有大量的例外情况存在,且其得不到合理的解释,这使得被害人同意的效力充满了极大的不确定性。揭示同意对行为之评价产生影响的机制,则可以降低这种不确定性。根据规范说和伦理主义,被害人同意系故意伤害罪的正当化事由,并非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故意伤害禁止所保护的法益是人们的自决权和人格尊严等重大利益,被害人同意的效力实质上都是有效的,其只是否定行为的侵权性,并不否定行为对人格尊严的侵犯。这样,被害人同意只能阻却行为的部分违法性。如果在实体上有充分理由,被害人同意则可以完全阻却伤害行为的违法性。 相似文献
22.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4):40-49
美国《模范刑法典》排除基于无意志控制力的精神辩护,但未明确划定刑罚免责事由与减轻事由间的界限。"有罪但存在精神障碍(GBMI裁定)"处于因精神障碍而无罪与有罪判决间的"灰色地带",在GBMI裁定下的精神障碍犯罪人享有包括辩诉交易在内的诉讼权利,其合理性和犯罪人转处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3.
解除权依法律之规定而发生,谓之法定解除权.法定解除事由又分为一般法定解除事由与特殊法定解除事由. 相似文献
24.
随着社会的发展,在违约中发生精神上损害的事件越来越冲击着我们的视线,我们翻遍所有的法律条文也没有找到在违约的诉讼活动中可以主张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的法律依据,并且对于是否应该在违约的诉讼活动中可以主张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学者之间也有着不小的分歧.本文认为,虽然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且在违约的诉讼活动中对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在违约之诉中精神损害是确实存在的,在违约之诉中主张精神损害是有法理上的必要性的. 相似文献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5,(11):16-17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全文如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 相似文献
26.
刑罚正当化语境下的认罪协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认罪协商制度不仅具有程序法上的效率优势,更是实体法意义上刑罚正当化根据的具体表达和实际应用,认罪协商制度的认罪和量刑建议过程即是刑罚正当化的实现过程.所以要厘清认罪协商的刑罚正当化根据:即侧重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但又兼顾了一般预防和报应的效果实现,并以此为目标进行认罪协商的配套设置.而我国未来构建真正有效的认罪协商模式除了需要构建具体协商程序之外,更为重要的是采用规范的方式对实现刑罚目的正当性的认罪协商实体内涵进行具体规范,方能保障认罪协商的实体法功能实现. 相似文献
27.
实在的被害人承诺和推定的被害人承诺的本质区别即现实的承诺行为是否存在。学界关于推定承诺的正当化依据有紧急避险说、无因管理说、允许危险说等学说。推定承诺有为被害人利益和为他人利益的推定承诺之分。推定承诺的有效要件主要包括:共同性要件、补充性情形、为被害人利益意思、行为所造成损害具有社会的相当性。 相似文献
28.
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是指不符合知识产权侵权构成要件但因对知识产权人商业利益造成直接损失而由法律明确规定视为侵权的事由。虽然法律规定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是对知识产权一般侵权要件的补充,有利于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但适用不当也可能成为知识霸权的借口,因此需要在相关的立法中作出明确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知识产权侵权促成性事由时应坚持严格的法定主义。 相似文献
29.
正某日临下班,有一来电,对方似乎很警觉地问,"北京一中院是不是比xx市中级法院级别要高?xx市中级法院已经判我的案子赢了,为什么北京一中院又要撤销我的商标?如果我的商标真的被撤销了,我是不是可以向商标局申请国家赔偿?因为这个商标获准注册后,我已经花费了好几百万元去做宣传和经营"。这个事情让我不得不再次思考我国《商标法》中的商标争议制度。对法官来讲,电话中谈到的撤销争议商标的事情是再平常不过的。据统计,在2011、2012年审结的商标司法审查案件中,每年均有16%以上的案件是因不服商评委作出的商标争议裁定而提起 相似文献
30.
缺乏相应的信息,当事人意识不到需回避人员回避的必要性,当事人就没有申请回避的理由和依据。没有完善、充实的信息披露制度,回避制度只能处在被"形骸化"的窘境中。在我国诉讼中,回避事由信息的发现模式属于偶然发现模式。这使得我国诉讼程序正义处在低水准状态。回避事由信息披露与需回避人员的隐私权保护、司法权威的实现不存在冲突。回避事由信息披露是保障当事人诉讼知情权的应然之举。可以考虑组合使用网络披露、院内披露、文书披露的回避事由信息披露方式,使我国回避制度实在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