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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
民事再审事由研究   总被引:54,自引:0,他引:54       下载免费PDF全文
张卫平 《法学研究》2000,(5):102-113
民事再审事由应当法定化。再审的法定事由应包括 :裁判主体不合法 ,裁判依据不合法 ,违反法定程序。法定的再审事由应当明确具体 ,而且与再审的实体有直接联系。  相似文献   
712.
宪政程序正当化是宪政建设的依托和目标。对于宪政建设而言 ,制宪程序正当化是前提 ,行宪程序正当化是基础 ,护宪程序正当化是保障。程序是宪政运作过程的形式载体 ,宪政的运作需要程序的建构、完善与实施。如果没有宪政程序 ,宪政的运作将会是无所依托、杂乱无章的行为。宪政程序的合理性就在于其自身的正当化 ,这种正当化就其外在价值而言 ,必须支持宪政所内蕴的实体内容 ;就其内在价值而言 ,宪政程序的正当化意味着“公平”与“效率”的实现  相似文献   
713.
714.
郭烁 《华中电力》2024,(2):5-18
现有关于认罪认罚案件反悔与撤回的研究大多聚焦于被追诉人面向,鲜有涉及控方撤回。但控方撤回在实践中业已呈现出一定混乱局面,应当予以重视。通过考察比较法可知,美国辩诉交易视阈下原则上允许控方在被告人认罪答辩前撤回诉辩协议,认罪答辩后撤回则须基于特殊情形,其体现出的审慎、克制的撤回思路值得借鉴。实体事由上,被追诉人反悔、法院告知调整量刑建议与被追诉人无悔罪表现皆非控方撤回情形,检察机关只能基于新的事实和证据撤回认罪认罚从宽,该新的事实为自然事实,且应厘定为“新的定罪事实”。程序运行上,若控方合法撤回则应给予被追诉人选择权,并贯彻“供述失权”原则;若控方非法撤回应给予其程序性制裁,并坚持特定履行原则;同时协调公诉变更与控方撤回,只允许补充起诉情形下撤回认罪认罚。从实体和程序两个层面进行规制,可以将控方撤回认罪认罚限制在合理、适当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715.
票据抗辩事由的有效性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抗辩制度是从保护票据安全出发进行考虑的,从静态安全出发规定成立抗辩事由就得以抗辩;从动态安全出发对票据抗辩进行限制,以保护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票据抗辩事由的有效性是抗辩成功的关键,只有是有效的抗辩事由,才具有抗辩的效力。有效的抗辩事由包括:对抗不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对抗特定债权人的法定事由、对抗特定债权人的约定事由、票据抗辩限制中对人抗辩事由因持票人的恶意而重新变为有效性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716.
本文借鉴吸收哲学等研究成果,对行政行为的目的进行初步探讨。从概念入手,分析其二个主要分类以及三大功能--启动行政行为、控制和引导行政行为的运用以及渗透于行政行为过程和结果之中,并对其进行评价;最后试寻托途径使行政行为的目的正当化。本文意在弥补行政行为研究的一点空白,同时充实对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研究。  相似文献   
717.
国际刑法中的义务冲突是指行为人在面对相互矛盾的义务时,能且仅能履行一项义务而必须违背另外一项义务的现象。文章认为关于义务冲突的性质,应当采正当化行为说,该学说认为义务冲突具有排除犯罪性和丧失可罚性。义务冲突在我国刑法学界仍然处在广泛讨论阶段,但仍然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较为合理的意见。  相似文献   
718.
刘胜军 《法学》2023,(3):99-113
股东除名不应与股东失权相混淆,其具有解决股东纠纷和打破公司僵局的独立价值。法定除名事由应舍概念式立法,转采例示性类型结合不确定概念的立法模式;在尊重章程除名事由的同时应予严格限制,引入比例原则进行司法审查,嗣后章程除名事由应经股东会一致决议通过。关于股东除名决议,从解释论与司法实例来看,决议方法为普通决议,决议程序排除被除名股东表决权,其效力为成立即生效;从立法论来看,决议方法应为特别决议,应增设决议变更之诉以避免表决权排除规则被滥用,其效力应再造为成立未生效。除名决议成立即生效往往会引发效力争议,且不为登记机关所接受,在实践中通常借助除名决议有效确认之诉解决此弊端,但因面临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困局而效果不彰。有鉴于此,我国公司法应引入除名之诉并进行具体的程序构造。  相似文献   
719.
张亮 《理论月刊》2023,(2):62-71
从规范层面来看,归责原则的确立对于党内问责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其关系到问责对象的范围、问责情形的设置和问责方式的适用等问题。在确立党内问责的归责原则时,必须遵循如下标准:一是要区分行为过程和结果并能够形成对二者的双重权衡;二是要实现约束和激励的并重兼容;三是要体现对民意的回应。从既有归责原则的规范构造来看,虽然初步确立了行为责任原则、结果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存在归责原则的性质及其内容含混不清、适用对象区分不明和适用比例不够合理等诸多不足之处。对此,可以从三个方面给出完善建议:首先,采用一般条款和类型化设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归责原则的构造;其次,建立适合归责原则具体化适用的责任清单制度;最后,明确和细化免责事由的内容。  相似文献   
720.
统一正犯体系以扩张正犯概念为前提,不作正犯与共犯之间的区分,如此做法,能化解德、日区分制体系下正犯与帮助犯之界限、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界限、过失共犯等诸多难题;且从外观表现上,显得更为经济、便利,逻辑上亦更为通畅。但其在着手之标准、特定参与类型的除罪化、量刑事由等方面也面临一定的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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