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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公通字[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局:现将《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1年12月29日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看守所在押人员死亡处理工作,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看守所安全...  相似文献   
72.
陆睿  龙敏 《当代党员》2014,(12):71-73
2013年8月的一天。铜梁县(后撤县设区)境内一条小河两岸,拉起了黄色警成线。 线外,密密麻麻挤满了群众。 河岸边,躺着一具男性尸体。 这天早些时候,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通知:“县城外一条小河漂来一具无名尸体!”  相似文献   
73.
正根据《刑法》第388条之一的规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可由两类主体构成。第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第二类是除近亲属之外的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初看之下,似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已经十分明确,司法适用中应该不会出现太多疑问。然而事实并非如此,实践中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  相似文献   
74.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的重要内容之一,但由于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不统一和立法用语的模糊,以致理论界对本罪行为主体中表述的"近亲属"、"关系密切的人"和"离职"等词语所涵括人员范围的理解存在较大争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利用影响力收贿罪的立法目的和社会的一般观念,近亲属应当包括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和姻亲关系,立法统一界定近亲属的范围势在必行;关系密切的人应当包括近亲属以外的其他亲属、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有一定的社会关系且能够对其产生足够影响力或者心理强制力的人员;离职应当是离休、退休、辞职、辞退或被开除等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情况。  相似文献   
75.
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近亲属”含义应以《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六)项规定为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的“关系密切人”范围大于“特定关系人”范围,判断是否是关系密切人不应限于平时双方交往是否密切,而在于行为人所具有的影响力能否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指原系国家工作人员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要求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利时已不再行使国家工作人员职能的人。  相似文献   
76.
2010年6月26日,江西省大丰市万盈西灶五组村民宋朋军夫妇从400多公里外的南京师范大学回家,这趟远行之后,他们失去了一个独生子,带回了70万赔偿金。“一切都结束了。”妻子金翠萍疲惫道。  相似文献   
77.
司发通[2013]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司法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相似文献   
78.
面对突然而至的民警,刘茂明有些吃惊,但侦查员们的惊讶更甚。公安部对白骨的DNA鉴定已经有了结论:死者就是刘茂明,可如今刘茂明活生生地站在他们面前。是DNA鉴定出了错?还是此案另有隐情?  相似文献   
79.
死者的占有与犯罪界限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在杀害他人之后,行为人临时起意取得财物的行为,理论上存在抢劫罪说、盗窃罪说和侵占罪说的争论,盗窃罪说是多数说。但在成立理由上,不同的学者观点分歧较大。第三人在被害人死亡不久之后,取得其财物的,一般认为成立侵占罪,但也有学者认为应该构成盗窃罪。如何解决与死者占有有关的问题,需要考虑死亡是否与取得财物者的侵害行为有关,需要进行实质判断。在否定死者占有的前提下,有限地承认死者"生前占有"的延续,从而对行为人取得死者财物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对第三人取得死者财物的行为则确定为侵占罪,以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相似文献   
80.
读者:我想问一下,死者临死时留下的书信,即遗书,与遗嘱有什么区别?可以算是自书遗嘱吗?刘志民律师:“遗书”是一个汉语名词,指的是死者临死前留下的书信,其不具有法律意义。“自书遗嘱”则是一个法律名词,指的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其具有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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