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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
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已经成为消费公益诉讼实践中最重要的诉讼请求.但由于其制度功能与权利来源的模糊,导致在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归属以及能否与刑事罚金折抵等方面认识不一、做法各异.私人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于激励消费者发现并制止违法行为,这也是消费者获得超额赔偿的正当性所在,而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功能在于惩罚与威慑.在功能分化之下,如果认为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是对私人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集合行使,将面临诸多技术难题与逻辑悖论.而在私人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之外另行设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请求权,并不会发生重复赔偿的问题,且有利于制度功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992.
当前对比例原则的公私法适用范围、比例原则与成本收益分析的关系、比例原则的逻辑结构等问题存在较大的分歧,甚至存在误解.通过追根溯源考察比例原则的思想起源与全球适用可以发现,比例原则在越来越多的制定法中得到了直接明文或间接隐含规定,法院从"必要性"、"合理限制"、"法治国"、"本质内容"等条款解释出比例原则的情形最为多见.比例原则的本质在于调整手段与目的之间的理性关系,有助于为权力与权利的行使提供合理的尺度.比例原则不仅仅是一个行政法原则,其在公法和私法中都应有更加广阔的适用空间.尽管合比例性分析存在过大的主观性与不确定性,但比例原则具有不可替代的损益权衡功能,其不应也无法被成本收益分析所取代."二阶"说和"三阶"说的比例原则都存在逻辑缺陷,应确立同时评价目的正当性与手段正当性的"四阶"比例原则. 相似文献
99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知识产权领域全面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而针对之前商标领域的实证研究却发现,因为在直接公共规制与间接公共规制两种手段之间的选择,知识产权保护与消费维权的情况并不相同,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知识产权领域不能得到广泛适用。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视角出发,将惩罚性赔偿进行类型化研究并细分为报应性损害赔偿和威慑性损害赔偿两种,并主张由一元选择模式转为二元选择模式,可以回应关于追求报应正义还是矫正正义的原点争论。而借鉴国外经验,并运用新比较经济学中的制度可能性边界模型对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类型化进行阐释,能够说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直接、间接两种规制手段的依赖关系,进而形成审理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件的裁判逻辑,且实现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994.
作为对我国近年来发生争议的热点案件的一个理论回应,需罚性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功能与定位被提出。我国目前的犯罪论体系均是以应罚性为中心展开的,缺乏对需罚性的判断,从而带来严重的理论与实践困境。犯罪论体系须认真对待刑法体系内的应罚性与刑法体系外的需罚性。从理论上,需罚性就是从刑事政策或宪法上判断有无刑罚处罚的必要性,是以预防的必要性为理论根据架设起刑事政策或宪法与刑法体系之间的桥梁,具有兼顾体系正义与个案正义的合目的性。同时,将需罚性导入我国犯罪论体系具有立法与司法基础,与我国实定法之间具有融贯性。我国应当建构应罚性与需罚性并重的犯罪论体系。 相似文献
995.
996.
997.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6):28-33
我国食品侵权责任中以固定倍数确定惩罚性赔偿金,虽易于法官办案,但缺少对个案具体情况的考查区分。在法律责任应与违法行为相适应且愈发讲求精确的今天,在食品价格低廉而食品侵权行为频发、损害严重且不可逆转的当下,奉行简单统一的固定倍数标准确定食品侵权惩罚性赔偿金,势必削弱该制度应有的功能,难以有效打击并遏制相关侵权行为。借鉴美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与实践,只有正确选择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考查区分个案情况以权衡非固定倍数惩罚性赔偿所需考量的重要因素,对部分案件重点适用非固定倍数惩罚性赔偿,将经营者的重大过失行为纳入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才可能在合法的基础上更为合理且具有针对性,其功能才可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相似文献
998.
999.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4):96-102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关于消费者的界定部分保留了其原有规定,仍未解决实践中的争议。消费者范围界定应采"非以经营为目的+例外情形"的模式;消费者不应限于自然人,还应包括法人及其他组织;可对职业打假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例外情形,知假买假者属于消费者,欺诈行为不等同于欺诈,应对相关经营者适用惩罚性赔偿;非职业性的自然人投资者和代为理财者属于消费者;营利性医疗机构中的医患纠纷可以参照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立医疗机构中的医患纠纷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相似文献
1000.
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调处工作在处理交通事故纠纷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交警部门调处却存在法律依据欠缺、当事人利益诉求复杂等诸多问题,以致难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交警部门在调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确立人权理念,既是我国践行人权理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要,更是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由此,我们建议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确立人权理念,实现交通事故赔偿之公平正义。并以此作为指导思想,加强公安机关调处民间纠纷的管理创新和调解机制的创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