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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一个真实的案例反映了现实中一个常见的现象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作出两个以上不同决定时,其中一个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起诉,其他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由此推而广之,行政机关能否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在哪些情形下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本文将行政机关分为具有民事主体身份的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主体身份的行政机关两种情况,阐释了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原因,并对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具体情态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12.
翁春辉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6,2(1):62-70
行政诉讼中企业性质审查和认定的问题缘于我国经济体制转型过渡期,本文以这一特定历史背景下出现的诸多“红帽子”企业为基础展开论述;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审查认定企业的性质,无论是基于诉讼手段的选择还是诉讼结果追求的目标,均可在现行法律法规中找到充足的依据;行政诉讼中的企业性质审查认定与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并不矛盾,而且与民事范畴的确权之拆迥然不同,二者不能混淆。 相似文献
113.
适用法律错误
【基本案情】申诉人,中国建材院水泥研究所天津市联营特种水泥厂(以下简称天津市联营特种水泥厂),被申诉人,果继芹。 相似文献
114.
一、公证文书效力与公证效力的区分
“效力”一词,西方久负盛名的法学家凯尔森在其名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解析道:“我们所说的‘效力’,意思就是指规范(norm)的特殊存在。说一个规范有效力就是说我们假定它的存在.或者就是说,我们假定它对那些其行为由它所调整的人具有约束力。”凯尔森的这一观点,为我们提供了一把理解公证文书效力的钥匙。然而当我们讨论公证文书的效力时,有可能会发现,公证文书效力与公证效力其实并不是同一概念,如有些论者已经指出“公证效力与公证书效力是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的概念范畴,是同一事物不同层次之间的规定性的反映。” 相似文献
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11):12-16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的基础,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或者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违反调解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的内容违法。纠正原审错误是再审的基本功能。因此,再审应当依据原审的审理范围进行,而不能超出原审范围进行裁判。 相似文献
116.
连锁认证的存在给国际交往带来相当大的不便,这些复杂手续带来的困难招致了一些怨言。因此,英国曾在欧洲议会上提出建立一项旨在取消或简化认证程序,尤其是连锁认证的公约的设想。根据这一设想,在1956年第八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欧洲委员会提出了一项关于缔结有关简化或免除公文的外交或领事认证的国际公约的建议。该建议得到与会代表的赞同,各国代表一致认为制定这样一个公约确有必要.并决定将该公约列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九届会议议程。 相似文献
117.
民事主体功能论--兼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特定功能的实现是法律赋予某类社会存在民事主体地位的重要依据之一.如果特定的社会功能通过民事法律关系更能有效地实现,则法律就应该赋予该类社会关系的主体民事主体地位.国家因为其特定的功能而成为民事主体.作为民事主体的国家,可以在物权、债权以及国家赔偿方面有效地发挥其功能.民事主体制度在特定功能的内在推动下,应该是一个开放的、发展的体系. 相似文献
118.
某男甲,一日凌晨接到前妻乙的电话,得知其被丙强奸。甲随即找到丙进行责骂并殴打,丙逃走。随后丙打电话给甲,劝甲不要冲动,有事好商量。甲称此事不会就此罢休。后双方多次为此协商,在协商过程中甲曾数次追打丙。最后丙提出用赔钱的方法来解决,甲提出要对方赔偿10万元,经丙还价为5万元。此后甲数次打电话索要该款,说如不给钱,则将此事闹到丙家。丙交给甲2万元现金并出具3万元的欠条。甲将现金及欠条交给了乙。 相似文献
119.
俄罗斯民事立法原则的改革与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1994年底公布并至今仍在制定中的俄罗斯新民法典为俄罗斯经济体制改革提供规范性的法律文件的同时,也以民事立法基本原则的方式确立了民事法律改革的总体思想和方法。它对过去70年来用公法方法调整民事生活及定位于公法性质的前苏联民法进行了全面修正。其中一个与70年来的公法性质民法观念完全不同的就是采用了“法律所不禁止即法律允许”这一私法性质的新原则,恢复私法自治,并进而建立具有任意法特征的民事生活法律调整方法。这项原则的采纳使俄罗斯民法典的改革性尤为明显。 ㈠ “私法复兴”是俄罗斯民事立法改革和新民法典建立的法哲学基础。因此在俄罗斯民事立法中的所谓新思想实际是对70年来前苏联民事法律的修正,是将过去被扭曲了的原则和制度恢复到已经在大多数市场经 相似文献
120.
一、对法律文书秩序价值的理解
法律文书秩序价值的含义可以从两方面理解:其一,作为现实目标的法律文书秩序价值,体现了人们对规范有序的法律文书的现实需要。法律文书承担着将抽象、静态的法律制度运用于具体、生动的案件中的重要使命,从这个意义上说.法的价值最终要通过法律文书来实现。具体的法律文书往往体现出当时人们的认识水平,符合人们当时所追求的社会生活秩序,也是法的价值的现实目标得以实现的典型标志。其二,作为理想追求的法律文书秩序价值.体现为人们关于法律文书秩序正当性的永恒追求。把法律文书秩序只做静态理解的观点是片面的。随着人们对社会和自身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必然要追求一种更能满足自身需求的新的法律文书秩序。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