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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163.
164.
商品经济的民法观源流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力图考察商品经济的民法观的来龙去脉,这种理论影响巨大,它萌芽于德国,成熟于前苏联,影响了包括我国在内的现实社会主义国家,这种影响甚至在许多后社会主义国家并不衰减。尽管如此,它是一种 相似文献
165.
刘大生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2,17(6):80-83
Jus是礼 ,JusCivile是不下庶人礼 ,JusGentium是可下庶人的礼。JusCivile的核心内容是政治权利而不是财产权利和家庭权利。随着庶人的消亡 ,不下庶人的礼和可下庶人的礼都不得不消亡。日本人发明的民法 ,在逻辑上是不能成立的 ,体系上是荒唐的 ,根本不能和JusCivile相提并论。 相似文献
166.
信息技术的发展与隐私权的保护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隐私道德基础的关键是控制有关自己信息的权利。而恰恰是这种权力在数字技术进步的过程中处于最危险的境地。从这一起点出发 ,我们可以把原有的只具有消极权利特征的隐私权设计为具有积极权利特征的隐私权 ,对隐私权的保护不再仅依靠侵权法的事后救济 ,而应赋予当事人将个人信息视为个人财富而与欲获取信息者进行谈判的能力。 相似文献
167.
论义务及其与权利的本质关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郭道晖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5):82-87
界定法律义务不能孤立地就义务谈义务,而要从权利与义务的整个关系链条、从法的整体上去把握。法律义务是一种法定约束;权利一经法定,就是对权利的范围与自由度做出规限,即隐含着不得超越界限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是构成法的统一体,这同说“权利义务是统一的”的命题有所区别。后者只是说明二者自身相互依存,对立统一;前一命题则突出权利与义务是法和法律的整体构成上的两个必具元素,舍一不可。就法的本体而言,不能单纯以权利或义务为本位,权利义务都属于法的本质范畴,它们之间是本质内容与本质形式的关系。 相似文献
168.
唐志君 《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07,(3)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为古老的决策规则,一直作用于人类的政治文明。近代以来,人们在民主政治实践的过程中逐步认识到,多数原则同样具有内在的缺陷而会陷入实行的困境。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实践可以使多数决策原则得到救济而走出困境: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完善宪法规则体系;合理配置政治资源,消除“多数”与“少数”的累积性不平等;构建开放的政治决策体制,形塑协商民主的政治决策模式,营造妥协-宽容的政治文化氛围,促进“多数”与“少数”的合作。 相似文献
169.
张千帆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5,(3):25-33
作为一部可实施的基本法,宪法的基本性质决定了它只能规定某些方面的内容,而不可能也不应该面面俱到:作为社会的基本契约,宪法不是普通的法律,因而不应该规定公民义务;宪法不是国家政策,因而不应该规定经济制度的细节;宪法不是政治纲领,因而不应该规定太多积极权利。只有在清除这些文本障碍之后,中国宪法才可能顺利获得实施。 相似文献
170.
“生命小康”意味着什么?窃以为,首先意味着生命的质量,意味着生命权利的平等。古人对生命寄予的理想是:“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在生产力低下的条件下,生命质量的标准尽管不高,而对生命权利的平等诉求却一以贯之。人来到这世上只能是一次,且生命的流程是单向的,过去了的不复再来。生老病死,逝者如斯。生命不仅表现为华贵,也表现为琐碎,不仅存在于富裕,也存在于贫穷。珍惜生命,就像珍惜自己的生命一样去珍惜他人的生命;尊重生命的权利,就像尊重自己的生命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