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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演进的法理学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福友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11(2):106-109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演进适应了民法从个人主义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转变。演进的过程从个人的视角观察,实现了人的解放与发展;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体现了以效率为追求的进化性发展路径。归责原则的演进实现了司法视角的转换,但无过错责任原则并没有否定矫正正义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102.
于志宏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4):67-70
物权作为民法中的基本制度 ,在我国内地、香港、澳门的民事立法中存在较大的差异 ,主要表现在 ;物权客体的范围不同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规定不同 ;物权取得、变更和消灭的规定不同 ;动产和不动产的规定不同。解决内地、香港、澳门三地物权的法律冲突可遵循下面几个原则 :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均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运输中的动产物权 ,适用送达地法 ;运输工具物权 ,适用登记地法。 相似文献
103.
崔建远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6):54-57
准物权转让,是准物权自其主体处移转到受让人之手的过程,在不承认物权行为制度及理论的法制下,它属于事实行为,同时也是一种结果,即准物权归属于受让人的现象。而准物权转让合同则为引起准物权转让的一种法律行为,并且属于债权行为。准物权转让,在德国和中国台湾的法律上实行无因原则,而在中国大陆的法律上多为有因的。需要登记的准物权转让,需要准物权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和办理完毕过户登记手续;毋需登记的准物权转让,只需要准物权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但在转让人无处分权时,转让合同无效或者效力待定。 相似文献
104.
王立兵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2)
“公示原则是物权理论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元件。”作为一种重要的公示方法 ,物权登记制度则是对该项原则的体现和保障。但长期以来 ,由于历史与现实、观念与体制等原因 ,该制度在我国却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甚至其在我国是否存在都令人困惑 ,这极大地制约了房地产市场的有序发展。因此 ,在制定物权法时 ,立法者除对物权体系重点关注外 ,也应对此问题予以正视 ,以期真正建立、完善该制度。 相似文献
105.
姬国军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18(3):146-148
21世纪对于大陆法系国家来说 ,无疑是个法典化时代 ,民法典的形式理性和价值理性吸引着众多国家 ,正如有的学者所宣称的那样 ,法律的发展轨迹 ,是由习惯法到成文法 ,再进到法典法。在法律发展史上 ,先后发生了三次民法典编纂热潮 ,第一次发生在 6世纪的罗马法编纂 ,产生了著名的《民法大全》,第二次发生在 1 9世纪的欧洲民法典编纂运动 ,产生了以《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为代表的一大批著名民法典 ,第三次民法典编纂热潮是从 2 0世纪 90年代开始 ,产生了 1 992年的新荷兰民法典 ,1 994年的俄罗斯民法典等。面对这样的现状 ,我国学者… 相似文献
106.
107.
董学立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4,16(4):36-40
物权的效力由物权的性质所决定,而物权是在法律限制范围内权利人所享有的一种自由。由此可以得出:在抽象意义上物权的效力可表达为自由;在规范层面上则表现为物权相互间的排他效力和物权对债权间的优先效力;所谓物权的支配效力和物权的追击效力以及物权请求权效力,实际上并不能算作物权的一种效力。 相似文献
108.
论工伤赔偿和民事损害赔偿的竞合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姜俊禄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2):118-121
当新西兰通过《交通事故保险法》后,由于其明确规定不问交通肇事者的主观过错,而只以事故的后果作为赔偿的依据,法学界,尤其民法学界开始担忧作为民法三大支柱之一的过错原则开始动摇,有人甚至惊呼:侵权行为法要死亡了!笔者并不以为然。仅以一国之一个领域的强制保险制度的介入而覆盖民事损害赔偿就断言侵权行为的死亡未免幼稚,然而,一个新的法域,即社会法的出现值得引起高度注视,它并不是现代民法的表现形式。事实上,二百多年前劳动法的出现和一百多年前社会法的出现就已经改写了民事侵权法在劳动领域的传统做法。从历史上,劳动法、社会法… 相似文献
109.
黄勤武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6(1):53-57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形态及民事责任,是公司法领域的重要问题,我国现行《公司法》 对此规定过于简略,存在诸多立法缺陷.因此,有必要从实用主义视角出发,将民法解释学的方法引入公司法领域,解决有关股东出资的司法实务问题,进而在立法和制度层面完善公司法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责任体系的构建. 相似文献
110.
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鹏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0(3):23-26
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是一个争论很大的问题,有的国家或地区适用,如德国、台湾,有的国家不适用,如瑞士。德国、台湾法上,物权请求权虽然适用诉讼时效,但实际功效甚小。依照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以及物权请求权和取得时效之间的关系,物权请求权还是不适用诉讼时效为宜。世界上大多数的国家也都是采纳的此种立法例。所以,我国将来制定民法典时也应当规定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