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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30):13-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效,全民医保基本实现,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初步建立,人民群众得到明显实惠,也为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创造了良好条件。为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 相似文献
9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24):42-4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国务院进一步扩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95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11):50-51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以下简称安全例检)工作,规范客运站安全例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交通行业标准JT/T200--2004)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相似文献
95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11):52-53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客车出站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部令2012年第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相似文献
9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32):52-57
为确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扩大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3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了《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956.
《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13):28-30
甬贸局消[2013]29号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甬政发[2010]89号)文件精神,现将《宁波市家庭服务业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2011年12月31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贸局消[2011]233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957.
《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10):24-28
甬交运[2013]147号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委管委属企事业单位:为加强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行为,经第1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958.
《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3,(18):17-20
甬政办发[2013]2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服务业已逐渐成为提升城市形象和人民群众生活品质不可或缺的新兴行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物业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2]19号)、《中共宁波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决定》(甬党[2011]11号),现就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和扶持物业服务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相似文献
959.
9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