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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我国刑法第64条关于“没收”的规定内容粗疏,逻辑混乱,只有进行合理的解释才能正确地指导司法实践.追缴或责令退赔是没收的前置程序,追缴的犯罪所得物中有被害人且存在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返还,其余的予以没收;没收的对象应当是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犯罪所得财物;没收权的适用主体只能属于法院.  相似文献   
552.
贪官病逝,违法所得被没收1993年,郑文斯利用其担任广东省中山市政府东区办事处副主任职务的便利,将该办事处位于东区的某块土地划给当时的东区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使用,并决定由该城乡建设管理办公室从部门留成费中支出资金在此土地上兴建“基金楼”。1995年,该楼建成后,郑文斯指使时任东区城建办副主任的黄某(另案处理)将该楼中的两户住宅单位(面积均为85.38平方米)划给东区办事处当时设立的企业——澳门东辉贸易有限公司。  相似文献   
553.
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其性质为何,属于刑罚还是保安处分,争议较大。在司法实践中,只要属于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就一律没收还是实行限制没收,各地法院做法不一。本文通过理论梳理结合司法实践,提出该类没收应受专门性原则及比例原则的限制,以实现司法个案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554.
555.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设立了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有助于解决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情形下违法所得的追缴问题。作为新设程序,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比较原则,实践中与该程序相关的诸多问题值得深入研究。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重点介绍违法所得没收申请的具体要求,人民法院对违法所得特别没收案件的处理方式,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后的处理等问题,是对司法实践中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工作有所裨益的。  相似文献   
556.
正豫政办[2014]4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21日  相似文献   
557.
纪欣 《党建文汇》2014,(9):28-28
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何挺表示。在追讨贪官赃款赃物的过程中.应特别重视施行不久的特别没收程序。在2013年施行的新刑诉法中.新增了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该程序可在犯罪嫌疑人逃匿或死亡的情况下.以对物审判的形式.完成赃款赃物的追缴。  相似文献   
558.
张学明 《党的建设》2014,(11):58-58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对张曙光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张曙光在担任铁道部运输局装备部客车处处长、装备部副主任、运输局局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广州中车轨道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等14家单位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情妇罗菲(另案处理)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杨建宇等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700余万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相似文献   
559.
李锦阳  刘瑜 《法制与社会》2014,(11):110+114-110,114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或者死亡,由于我国刑事审判中不存在缺席审判的制度,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于在逃的或者死亡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提起公诉,更不可能进行缺席审判;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使得法院也不可能针对在逃者或者失踪者的财产作出没收、返还或者赔偿损失的裁决。我们将无法对涉案财产进行处置,这给赃款赃物的追缴带来了很大困难。鉴于此,此次的新刑诉法中确立了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或者死亡时可以不经定罪而独立提起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相似文献   
560.
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该特别程序的确立对于惩治腐败犯罪具有重大意义。基于当下中国反腐败的现实考量,在司法适用中,应当明确腐败犯罪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仅限于刑法典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重大犯罪案件;证明标准应当适当放松,建议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积极参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相关国家的立法,运用违法所得程序有效追回转移到境外的涉腐资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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