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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
欲望的闸门一旦打开,贪欲就如同疯狂的“巨鳄”一样吞噬人的灵魂。2012年10月11日,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阳西县织簧镇原党委书记陈国翔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   
242.
胡成胜 《河北法学》2012,(3):158-162
我国刑法第 %& 条关于“没收”的规定内容粗疏,逻辑混乱,只有进行合理的解释才能正确地指导司法实践。追缴或责令退赔是没收的前置程序,追缴的犯罪所得物中有被害人且存在属于被害人合法财产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返还,其余的予以没收;没收的对象应当是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以及犯罪所得财物;没收权的适用主体只能属于法院。  相似文献   
243.
等值财产没收最初规定在黑恶势力犯罪司法解释中,是在没收目的无法达成时,将没收原标的物转换成没收犯罪行为人合法财产的一种替代手段,具有鲜明的特定性、替代性、补充性等本土化特质。等值财产没收与财产刑在功能上具有重合关系,应将等值财产没收作为一种补充措施,对于规范上没有规定可以适用没收财产刑、罚金刑的,可以适用等值财产没收。等值财产没收须具备相应的前提条件、起因条件、价额条件、限度条件,才能宣告适用。在等值财产没收数额认定标准上,犯罪成本没收宜采用相对总额原则,扣除未沾染不法的中性成本;等值财产没收数额应以裁判时的时间节点计算;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的没收数额在未能查明个人分配数额时,平均分配。  相似文献   
244.
2016年10月17日,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陕西国土厅原厅长王登记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   
24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以及《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物办法》(以下简称《退赔财物办法》)的有关规定,"没收"、"追缴"和"责令  相似文献   
246.
冯陈 《青海检察》2001,(1):55-61
2000年11月29日,安徽省建国以来贪污、受贿涉案金额最大的一起领导干部犯罪案件在合肥公开宣判,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安徽省阜阳市市长肖作新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被告人-阜阳市社会事业保险局副局长周继美(肖作新之妻)犯受贿罪、巨额财产采源不明罪、贪污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相似文献   
247.
惩腐     
《先锋队》2010,(6):54-55
全国人大预算工作委员会原主任朱志刚被判无期 前不久,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原主任朱志刚宣布一审判决,认定朱志刚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在判决中认定,2000年1月至2008年3月,被告人朱志刚利用担任财政部部长助理、副部长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  相似文献   
248.
海一笑 《廉政瞭望》2010,(21):38-39
2010年9月13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合肥市新站开发试验区原财政局局长董黎明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今年41岁的董黎明非法收受财物、干股1203万元,  相似文献   
249.
惩腐     
《先锋队》2010,(10):56-57
浙江省纪委原书记王华元一审被判死刑 不久前,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浙江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王华元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华元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相似文献   
250.
吴明智 《经济与法》2001,(10):32-33
象电信、银行、保险、铁路、民航、音像、旅游业等服务行业,在49年以前有许多民营的成分,也有外资的成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政府没收了前政府经营的服务行业(所谓“官僚资本”),将民营的成分改造为社会主义的国营经济,将外资赶跑了。经过50多年的经营,这些服务行业,逐步地成长壮大,形成了垄断(所谓“在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由于不让个人经营,更不许外资进入这个领域,服务行业形成了国家垄断的地位,获取高额的垄断利润。这种垄断地位,是人为完成的,是政府利用行政权力,通过计划手段造成的。并不是通过竞争,不是通过市场配置而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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