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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刑法》实施前,公安机关对轻伤害案件大都采取调解与治安处罚相结合的处理方式。调解无效的,绝大多数由被害方到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只有极少数的案件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但近年来,一些公安机关放弃以前的做法,对轻伤害案件一律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并移交检察相关审查起诉。笔者认为,公安机关的这种做法有许多不妥之处:第一,轻伤害案件一律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并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做法,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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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1,(1)
治安处罚证据是治安处罚过程的控制手段,同时也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力工具。公安机关在进行治安处罚时,对其证据的运用正是对治安处罚权的规制手段。强调治安处罚证据的合法性,有助于增强公安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从而正确地做出处罚,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和管理相对人的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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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汹涌,中国面临严峻考验。为了防止病毒扩散,国家制定了很多措施,比如戴口罩、减少出门、禁止非必要人群聚集等,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给大家生活造成了不便,但两害相权,绝大部分人还是能有这个觉悟的。当然,也会有个别不规矩的:你让戴口罩上街,我偏不戴;你让如实报告行程,我就给你编一个假的糊弄……新媒体时代,这些言行被迅速传播,顿时群情激愤,骂街都是轻的,喊打喊杀的也不少。大家被圈在家里,憋得难受,情绪爆发一下,过过嘴瘾,倒也无伤大雅;但如果执法部门也意气用事,就不妥了。国家不是让密切关注湖北籍居民健康状况吗?抓住一个骑车出门的,上去就扇他嘴巴子。治安处罚法规定了执法的程序和内容?这么紧急时刻,少谈这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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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娜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22(2):106-109
对强迫交易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必须符合三个构成要件,即该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平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也侵害了被强迫交易人的合法权益;行为人一般是通过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或者采取其他强制力,使他人不敢或不能抗拒,是在违背对方意志的条件下以不公平的价格交易;行为人实施了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要正确认定交易的违法与合法,准确认定违法责任,认真区分行政处罚权与行政管理权的归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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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房门虚掩溜门入户偷东西,一分钱没偷着还被抓现行,这在以往都面临治安处罚。6月3日,两名小偷盗窃“零收获”,却因盗窃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罚金1000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北京市首例盗窃“零收获”入刑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