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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
自2002年改制后,健力宝先是从一家国有股份制企业 成为一家中外合资的混合所有制企业,随后,两家股东将大 部分股份出售给汇中天恒和北方亨泰两家民营企业,旋即又 被当地政府接管。一系列的波折,并没有使健力宝的发展随 着产权的变化而得到改善,反而每况愈下,这不能不引起人 们的反思。 从2004年7月到12月,《法人》一直关注着健力宝事态 的发展。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政府强行接管健力宝的实质是什 么?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在健力宝事件中如何行 使?健力宝事件是当初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因为法律或政策的缺 失而埋下的隐患,还是地方政府的过错和责任?地方政府应该 在健力宝改革中担当什么样的角色?经营管理者的法律责任应 当如何界定?这些问题,不仅仅是健力宝迷局本身需要探讨 的,更是中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需要关注的重要话题。 相似文献
922.
公司是具有独立法律主体地位的法人,应当以自身财产独立承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公司股东对此不承担责任,这是法人制度基本精神内核。但是,我国新《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责任,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起诉要求不实出资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呢?司法实践中虽有不同判决,但大多数都判决不实出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有限连带责任,即在其出资不实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923.
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因拥有法人地位,其法律责任的承担通常是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承担有限责任,但也不排除在特殊情形下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由印度博帕尔案可以看出。在跨国公司子公司从事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生产经营行为的情形下,依照有限责任制度则可能给无过错的环境侵权债权人带来极大的不公正,有限责任制度的缺陷与困境尤其凸显。因此,在跨国公司环境责任的追究机制中,合理采纳法人人格否认责任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此外,美国在某些环境侵权的特定情形中将母公司纳入责任承担主体的范围,追究跨国公司“整体”责任的做法也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924.
张翔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6,(4)
契约团体首先是一种事实上的存在,其自然地呈现出“对外单一、对内复多”的事实属性。法律规范对于契约团体事实属性的作用,表现为从“干预”到“重构”的历史进程。其中,“干预”是指法律规范对于团体事实属性逐项环节的人为确认或者阻却;“重构”则是指法律规范在以“权利能力”概念为基础的团体法技术框架之下,对团体事实属性的重新组合。相应的,法律规范对于契约团体与个人的类比思维,也便历经了从“比喻为人”到“拟制为人”两个阶段。以“法人拟制”与“权利能力”为起点的“重构”,导致了契约团体的事实属性与规范属性的断裂。因此,法学在关注团体法律规范的同时,更需要关注团体的自然状态与运作机理。 相似文献
925.
2010年《北京公约》和《北京议定书》首次规定了国际航空犯罪法人责任,法人责任以法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代表法人实施劫持航空器等国际航空犯罪为要件,法人为此承担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公约对法人犯罪及其责任的立法需要转化为国内法才能适用。世界各国国内法对法人犯罪及其责任的态度差别较大,英国、加拿大、法国等国刑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刑事责任,德国国内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行政责任,意大利刑法规定有航空犯罪的法人民事责任,我国仅在个别航空犯罪中规定有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我国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立法和理论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可在我国刑法中取消法人犯罪法定化限制,全面规定包括航空犯罪在内的法人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926.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法 相似文献
927.
杨小明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2,(2):40-42
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日益深化,建立科学的事业单位法人绩效评价体系对于提高事业单位的效率和质量有着重大的意义.因此,在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今天,我们必须对事业单位法人绩效评价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相似文献
928.
张琦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5,(3):30-31
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中国,合伙作为一种经营方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现实中合伙的处境却及其尴尬———一方面作为市场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另一方面又因主体地位不明,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利保障。因此应首先承认其民事主体资格,然后区分其与自然人、法人的区别,赋予其与自然人、法人平行的民事主体资格,以保障合伙的利益。 相似文献
929.
法人本质及其基本构造研究——为拟制说辩护 总被引:29,自引:0,他引:29
本文作者强调立法思想的作用,通过对法人概念所包含的人格化意义的分析,认为法人的许多制度内容,只有深入到法律思维中,才可以得到清晰的理解,从而支持法人是立法构造而成的观点。并详细分析了法人的内容结构,认为法人机关代表制是适合于法人人格拟制的法律技术,为法人人格实现提供了合理机制 相似文献
930.
论权利主体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惠斌 《北京市总工会职工大学学报》2004,19(2):33-39
权利主体可以归结为两种基本形态——作为权利主体的自我(公民)和作为权利主体的大我(法人)。个人只有取得公民的资格,拥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拥有权利能力的指向物时,才能成为权利主体。大我是公意的人格化或人格体。在法人行使权利时,支配的自然过程与支配的社会过程必然发生分离。权利主体之间最基本的原则是:所有权的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权利主体在法律面前的平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