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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162.
受贿犯罪因其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及国民对公权力信赖的侵害,间接影响着国家实施社会管理行为的威信程度,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中日韩三国同为东北亚重要成员国,在文化背景上有着诸多共性,日韩同为发达国家,社会的各领域均有很多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同时,日韩均属大陆法系国家,我国刑法学理论研究也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据此,对比分析中日韩三国在受贿犯罪法定刑设置方面的立法问题,将对完善我国受贿犯罪法定刑的设置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63.
《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罪状和法定刑做出了大幅度的修改,罪名也由相关司法解释改为强迫劳动罪。本文拟对修改的背景、内容以及司法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做一探讨。 相似文献
164.
中国传统的量刑制度在清末修律中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清末刑律在法定刑的设定方面采取了相对法定刑制度,增加了关于酌定量刑情节的规定,从而扩大了法官量刑的权力。另外,传统法律中影响量刑平等的情节也大都被废止。民初的司法实践也能表明清末刑律中的量刑制度得到较为严格的遵守。 相似文献
165.
刑法修正案﹙八﹚有关醉酒驾车的新增规定在完善醉酒驾车的刑法规制的同时,也因其本身的规定导致了刑法理论上的质问。质问包括罪状和法定刑两方面。罪状的质问包括:行为方式、罪过、行为场所的内容,以及新增醉酒驾车犯罪与相关犯罪的竞合关系。在法定刑方面:新增醉酒驾车犯罪的"拘役和罚金"的法定刑太轻导致了新增规定在司法适用中被部分架空,与此同时,还导致了追溯时效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上的争议。为解释这些置疑,应当在明确新增规定与原有交通肇事罪之间的独立关系的基础上,认可新增规定主观上由过失实施,并对"道路上"进行扩大解释;在刑罚上,并且充分利用非刑罚处理方法,以实现立法初衷。 相似文献
166.
法定刑设定根据与设定技巧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洁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6,(4):99-105
刑法的国家强制力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刑罚设定来体现的。刑罚设定问题包括法定刑的设定根据与设定技巧。只有社会危害性程度才能作为法定刑的设定根据。法定刑最低刑与最高刑的设定,决不是可以随意进行的,它应该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可能程度来设定,而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判断又必须依据相应的价值观念来进行。我国刑法法定刑设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存在同罪异罚与同罚异害现象;二是存在法定最高刑与最低刑过高现象;三是不同犯罪法定刑之不平衡。 相似文献
167.
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新增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对传统的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补充。但由于该罪在罪名确定、证明责任、犯罪主体以及法定刑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争议之处,直接影响了该罪在司法适用中的社会效果。为此,从刑法理论及刑事立法上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反思、整合并加以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相似文献
168.
<正>为应对愈演愈烈的非法集资乱象,《刑法修正案(十一)》提升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刑,以提高该罪的刑罚严厉程度来遏制非法集资犯罪。然而分析《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情况可知,法官对该罪法定刑提升的反应并不敏感,对于该罪的监禁刑与罚金刑的量刑仍秉持轻缓的态度,在共同犯罪中对主犯和从犯的量刑轻重界限不甚分明。 相似文献
169.
杨艳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3,(3):44-48
人格权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概括性权利。通过交易的方式把“人”作为“物”买卖,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严重违背了民事主体作为人的人格尊严的要求,且基于收买行为形成的各种依附或婚配等关系又侵害了人格权的价值内涵。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保护法益确定为人格权更精准符合法教义学对本罪条文的解释。本罪的法定刑配置偏低和轻缓问题,使得现有刑罚设置既不能正确评价本罪所保护之法益,又造成了《刑法》体例上的矛盾和混乱,无法发挥立法对司法和执法活动的指引作用。3年以下的基本法定刑设置可适当提升至5年以下,同时配置加重法定刑,以期有效遏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这一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