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283篇 |
免费 | 10篇 |
专业分类
世界政治 | 2篇 |
法律 | 185篇 |
中国共产党 | 3篇 |
中国政治 | 21篇 |
政治理论 | 3篇 |
综合类 | 79篇 |
出版年
2023年 | 4篇 |
2022年 | 1篇 |
2021年 | 3篇 |
2020年 | 3篇 |
2019年 | 4篇 |
2017年 | 1篇 |
2016年 | 8篇 |
2015年 | 8篇 |
2014年 | 19篇 |
2013年 | 17篇 |
2012年 | 11篇 |
2011年 | 30篇 |
2010年 | 15篇 |
2009年 | 30篇 |
2008年 | 39篇 |
2007年 | 10篇 |
2006年 | 25篇 |
2005年 | 12篇 |
2004年 | 8篇 |
2003年 | 10篇 |
2002年 | 13篇 |
2001年 | 8篇 |
2000年 | 3篇 |
1999年 | 3篇 |
1998年 | 3篇 |
1997年 | 4篇 |
1988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293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578 毫秒
91.
故意与过失的区分之间应有一个衔接的问题,而这个衔接点应体现在间接故意和有认识的过失之间,即有认识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在法益侵害程度上相互衔接。正是这种衔接,造成了间接故意和有认识的过失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区别之难。基于这种相互衔接,过失犯罪的法定刑之最高刑,就应和侵犯同类法益的故意犯罪之最低刑之间保持一致,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区别不能之谜。 相似文献
92.
我国刑法刑讯逼供罪规定之窘困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黎光宇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7(5):44-46
我国刑法就刑讯逼供罪的规定无论从刑法对刑罚幅度的设定角度还是从同类客体犯罪法定刑配置的横向比较角度看都是不协调的。该规定本身存有的刑罚规定不协调、量刑幅度段单一、量刑分量跨度小、幅度段标准把握存有歧义等缺陷,大大削减了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罪惩处的可能性,因此有必要对其予以矫正。 相似文献
93.
安文霞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8,(2):65-67
法定刑本身属性决定了刑事立法应该接受其内在精神的制约,做到同害同罚,异害异罚,不同犯罪法定刑应该达到平衡,法定刑的设置应该为司法适度解释提供保障,另外不能超越法定刑本身作出司法解释,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最高司法机关作出的司法解释应该受到法定刑的制约;司法机关在运用刑事法律的时候,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也必须接受法定刑的制约。司法适用中对想象竞合犯罪、转化犯罪的认定也应该接受法定刑的制约。 相似文献
94.
李洁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3):41-48
法定刑的设定决不是可以随意进行的,它应该依据犯罪可能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来设定,而且社会危害程度的判断又必须依据相应的价值观念进行.只有这样,法定最高刑与法定最低刑的设定才有充分的依据,各罪法定刑的设计才可以达到平衡.我国在法定刑的设定上并非尽如人意,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相似文献
95.
针对窃占房屋、盗用耕牛、盗开汽车、船只、飞机的行为等使用盗窃行为的定性和处理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存在许多矛盾和难题,理论界争议也很大,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在刑法上增加设置使用盗窃罪罪名,恰当界定"使用盗窃"的含义,合理设计使用盗窃的法定刑配置. 相似文献
96.
赌博行为具有严重危害性,其他法域均有各具特色的刑事法规制和体系化的处罚制度。我国刑法中赌博罪的刑罚相对粗糙,有必要在批判性借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基础上,建构完善的处罚体系和运作机制。 相似文献
97.
覃祖文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3)
法定刑设置的根据是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由法定刑设置的过程、罪刑关系发展变化这一矛盾运动的内部原因及其报应和功利性决定。《刑法》法定刑设置以社会危害性为基础,编织了各种不同犯罪的法网,由于对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及其表现形成的认识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法律刑设置存在诸多缺陷。为了避免这些缺陷,在法定刑的设置中,应坚持公正、明确和协调原则 相似文献
98.
法定刑配置的合理性探讨——刑罚攀比及其抗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律科学》1998,(4)
法定刑配置不是立法者恣意为之的事情,它必须得到某种合理化的控制。在要不要为个罪配置法定刑问题上体现的是刑法的功利价值(预防需要),但如何配置法定刑才算合理则必须坚持刑法的公正观念。据此作者对历史上先后出现的法定形配置模式的利弊得失作了分析,指出法定刑配置的合理性受到刑罚攀比现象的极大冲击。刑罚攀比包括纵向攀比和横向攀比,它们受制于各种复杂的原因。最后,作者从立法技术角度提出了抗制刑罚攀比,促进法定刑配置合理化的建议 相似文献
99.
将数额较大作为敲诈勒索基本犯的唯一定罪标准是否妥当,是否应该有其它定罪情节,敲诈勒索罪是否应该增设罚金刑,敲诈勒索罪加重处罚情节的法定刑是否有必要提高,这些都是在认定敲诈勒索罪的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与困惑,本文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论述,对敲诈勒索罪的立法完善做如下思考。 相似文献
100.
周娅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7,(3):36-41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行为在于广泛扩散,这一行为侵害了社会善良性风俗,牟利目的对行为入罪标准具有决定意义。且在网络背景下,其有了新型体现。利用BT软件下载淫秽物品的行为不构成本罪。点对点的裸聊和网络公共会议型裸聊亦不构成本罪,组织网络淫秽表演而牟利者宜定组织淫秽表演罪。从立法预设分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最高法定刑设置过重。现代刑事政策要求刑罚轻缓化,这是法律宽容品性、刑法人道、刑罚目的、刑罚经济性的必要要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