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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21,(6)
民法典没有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制定权,产生的法律后果不是形成“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冲突,无需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裁决。“法源冲突论”的判断基础——民法变通规定是授权立法,存在形式和实质上的缺陷。民法变通规定立法变化产生的后果是法源变迁,即民法变通规定的表现形式和直接产生根据都发生了变迁,形式上会逐步融入自治法规,其直接上位法基础变迁为立法法,这一法源变迁的理论根基是我国独特的宪法实施方式和“优惠照顾”政策理论。民法变通规定的法源变迁理论可以扩大到整个民族自治地方法律变通规定体系,最终能够起到统一法律位阶和完善法律监督的客观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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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惯例”在现代行政法法源中的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惯例作为现代行政法法源之一,存在于行政和司法实务之中。行政惯例源于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的习惯性做法,它不同于民间惯例。行政惯例作用于成文法出现的漏洞之处,所以它是一种补充性法源。行政惯例的形成条件是成文法没有明确规定,且存在着一个持续相当时间的行政做法,并获得了一定范围内民众的普遍确信和为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成文法源效力位阶受制于制定机关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高低,行政惯例的效力位阶也可以参照此方法确定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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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源于人大监督丰厚的实践积累。在监督法出台的关键一年里,人大以稳健、规范的理念,把监督工作演绎得亮点纷呈。全国、地方人大监督的新进展,契合了监督法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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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作为行政法之法源的行政惯例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基于区分法的要素与法的渊源的立场,行政惯例应当定位为一种行政法的法源,其作为法源的效力主要是通过行政自我拘束、信赖保护等法律原则得以体现出来。作为行政法之法源的行政惯例,其形成和有效适用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否则就不能成为具有效力的法源,且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还必须严格考量其与其他行政法之法源的效力位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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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种裁量基准在中国各地的大量出笼,其在司法审查中的地位也成为理论和实务不可回避的一个话题。通过考察司法审查与裁量基准的应然关系以及司法实践对裁量基准的真正态度,我们可以发现,裁量基准既是实质意义上的司法审查规范,同时又是司法审查的对象。作为司法审查的法源,裁量基准具有双重性格,其主要功能在于弥补司法审查能力的局部不足;作为司法审查的对象,法院对其享有不完整的审查权,在形式和实质两大方面进行不同程度的判断。裁量基准在司法审查中的双重地位,导源于司法对行政裁量的尊重与信任法院、戒惧行政这两种法律传统之间的紧张关系,更进一步地,裁量基准也在这种紧张关系中扮演着输出法院政策意图的载体角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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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制度滥觞于古罗马 ,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他物权制度 ,它相继被大陆法系许多国家所继受。本文揭示了该制度的历史渊源及其特性 ,展示了其功能之所在 ,认真探索了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地役权制度 ,尝试为正处于制定过程中的民法典提供地役权方面的立法思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