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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是法律的渊源,这个命题需要历史地加以理解。在中世纪,习惯在某种程度上就是法律,这是当时西欧的政治格局造成的。那时中央集权的政治观念与实践尚不发达,统治者无力推行统一的法制。近代以来,以法典化为标志的法制现代化则将习惯放逐到法制之外,这是人类理性的矫枉过正,也是宪政结构演化的结果。但法典化不可能解决一切问题,在人类的建构理性力所不及之处,经验理性仍有发挥空间。习惯是一种次要的法律渊源意味着习惯不可能得到全面复兴,只有在正式法律缺席的情况下,习惯才有可能发挥其解决矛盾的制度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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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条、第11条究竟确立了怎样的商法渊源体系,是“商法规范—民法规范—商事习惯”抑或“商法规范—商事习惯—民法规范”?两种观点分歧在于商事习惯与民法规范的位阶安排,背后原因是对商法之于民法的实质性独立程度有不同认知。“民法规范先于商事习惯”的位阶安排系片面理解与孤立适用“成文法优于不成文法”规则,不恰当地切割商事领域习惯法与制定法,实质损害了商法的独立性。依我国形式私法一元制、实质私法二元制的私法体系,民商法的内在体系不同,商事习惯相较于民事制定法更能够实现对商事关系的妥当调整,由此而确立的“商事习惯先于民法规范”位阶更能维护商法的实质独立性,避免商事审判的“任意向民法逃逸”,更可规模性地避免“有法误用”现象发生。“商法规范—商事习惯—民法规范”三位阶商法渊源体系之确立,有立法论与解释论两条选择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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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作为一种自发形成的行为规范,是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具有稳定性、地域性和强制性。我国的民事立法应积极接受、改造习惯法,肯定习惯法的法源地位,吸收习惯法的合理成份。在处理习惯法与制定法的冲突问题上,尚需进一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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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鹏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19(2):43-49
我国行政法学的通说否认“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不成文法规范的法源地位,认为行政法的法源仅仅包括宪法、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这种理论存在严重的问题,它建立在以立法权为核心的法源学说之上,违反了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割裂了完整统一的法律体系,并带来理论和实践中的大量矛盾冲突。因此,中国应当重构行政法的法源理论,承认“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不成文法规范的法源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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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章的民事法源地位及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行政规章的民事法源地位与行政法对民法的规范效应,是一个问题的两个侧面。“涉民性”与“民事性”行政规章的出现,强烈地改变了民事行为传统的法律渊源结构,形成了新的民事行为生态环境。中国民事行为的路径依赖背景主要是传统的政治体制和文化哲学,但是,诸多客观社会事实也需要行政权力对传统民事关系介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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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队伍自建立以来,对综合执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目前社会上对城管工作还存在很多误解,城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沟通还不够顺畅,城管队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执法效果不佳。有关部门应转变观念认识。各级行政首长应公正客观地看待城管队伍,不能只使用、不支持。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应转变“运动式”执法的理念,推行常态化执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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