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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0,(6):44-53
《民法典》第10条规定了法律—习惯的民法法源体系,在形式上缺失法理担当补充性法源。我国民法基本原则在实质上承担起法理所具备的补充性功能。在民事法律规范类型视角下,《民法典》总则编第一章基本规定部分规定了两个层次的法源,即第10条法源条款所指的民法典分编、民事特别法以及习惯法等法律规则,和第1条以及第4、5、6、9条所指向的目的条款以及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包含法律目的)分别代表法典之内、法典之外的法源类型,民法典由内及外实现法源的开放性及多元化。法律规则对应的方法论阶段是法律解释、法律内的法的续造;法律原则对应的方法论是超越法律的法的续造,例外情况下可以修正法律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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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法律地位的制度论证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本文从制度上简要分析了围绕行政规范法律地位所展开的争论以及司法界的态度 ,区分了法源和“依据” ,论证了判断行为规范是否属于法源的标准 ,认为法定解释性行政规范是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其他行政规范并不具有法源地位 ,非法源性行政规范可以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和司法裁判的依据但应接受司法审查和合法性检验 ,且这种审查可在民事、行政和刑事诉讼中而不限于行政诉讼中进行 ,目的在于摆脱行政规范在目前既不被当作依据又不能名正言顺地接受司法审查的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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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例的法律适用——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考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中适用惯例,首先需要正确认识惯例的法律属性。本质上,惯例是一种具有"社会规范意义"的事实而非法律。惯例虽然可以成为法官据以作出司法裁判的法源,但是,惯例是一种间接法源而非直接法源。所以,惯例必须经过法官的认可才能够转换为"习惯法",成为案件的判决依据。法官适用惯例首先需要识别、认定和审查惯例。惯例的适用范围限于民商事法律领域,在适用中,惯例只能扮演补充国家制定法的角色。不过,在具体案件中,惯例适用的规则有所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确认的惯例适用规则,对法官适用惯例具有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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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的法政变革中,由清末修律至预备立宪再至辛亥起事,传统中国法制以加速度的方式迅速被现代法政体制整体性的取代.作为最后一部中国传统法典的《钦定大清现行刑律》,在清末虽未能实现"过渡之用",却在北洋时期开出了"《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之果.其间虽有北洋时期政权动荡的因素,更是临时参议员与民初大理院的推事们主动选择的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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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5,(5):82-87
民法法源及其适用原则是清末《大清民律草案》规定的第一个统领民法的基本原则。通过探讨其在我国近代民法史上的传承发展经验,可以为我们现今民事立法提供历史鉴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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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与其他法律、政策交叉的部分属于环境法的广义法源。厘清环境法典的调整范围,应当进行是否应入法的法典适配性、是否应归于环境法典的环境法典适配性两层判断,分析环境法广义法源在环境法典编纂中的取舍。环境民法中以私法手段实现公共利益的新生制度、环境行政法中特殊的规制工具、环境政策中涉及公民实体的权利义务且经过实践检验的手段性政策可纳入环境法典。而环境侵权法等环境民法规范、环境刑法规范、环境保护税法和工作环境保护法等由非环境监管部门执行的法律,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中央环保督察的相关规定,以及目标性政策等不宜进入环境法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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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民法典实施为背景,以2010-2019年凶宅交易纠纷裁判个案为对象,探讨凶宅禁忌的价值归位、法源归入、权利对标等问题.主张凶宅禁忌包蕴债因性、物权性、人格性三种权利,属于正当的民俗信仰,是民族精神和人格尊严的集中表达,理应归入法源并对标权利,实现抽象原则与具体权利的精准对接.认可凶宅禁忌中的信仰自由与合法权利,不仅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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