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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质契约的多视角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流质契约一方面是意思自治的结果,另一方面又维护了交易双方利益之衡平,实无禁止的必要。承认了流质契约的效力,也就为非典型担保物权制度的建立扫清了障碍,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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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中的信托制度,主要是靠学说和判例发展起来的,是一种非典型担保制度,因其与物权法定主义、禁止流质契约的紧张关系,是否应认可让与担保在物权法乃至民商法体系中的地位与效力,学术界仍存在许多争议.文章先从两则现实案例出发谈建立让与担保制度的必要性,再以物权法定主义、流质契约禁止为视角分析建立让与担保制度的可行性,并对让与担保制度的效力进行阐释叙述,从而得出结论:国家应当立法规制让与担保制度,将其融入我国民商法体系中,以弥补传统担保物权在我国社会经济功能上的不足,改变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状态,从而促进社会财富的流转和物之价值的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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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质契约禁止:合理反思与制度回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流质契约虽为我国现行立法所禁止,但它体现了私法自治原则,符合自由、效率的价值理念,具备现实存在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并在某种意义上因应了法律制度创新的需求,应当为我国民商事立法所确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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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蔡某等诉被告余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及到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本案的关键在于合同中约定的"以房抵债"条款是否就是法律明文禁止的流质条款,其与流质条款的立法宗旨是否背道而驰。由于本案设定"以房抵债"的同时赋予了原告回购权,交易相对公平合理,因此认定合同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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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7,(6):48-60
民法物权编的编纂工作已经启动,质权作为担保物权制度的重要一环,其现行规定存在诸多值得修正与补充之处:流质禁止的规则有必要加以修改,赋予利益受损者以一定期限和条件下的撤销权应为最佳选择;立法应明确规定承诺转质与责任转质两种转质形态并设立相应的规则;金融创新催生的动态质押模式,亟需从立法上予以承认并加以规制;对权利质权的客体应持开放态度,权利质权的效力亦应及于入质权利的从权利;应收账款的基础法律关系对应收账款质权的影响,应在立法上作出概括性规定;参照抵押权的相关规定,以登记方式设立权利质权后,出质人仍有处分权,但权利质权不受影响。此外,设立质权的合同名称、质物协议折价损害他人利益时撤销权的行使应与抵押权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质权人返还质物的,应视同放弃质权;票据质押等情形下"背书"的特别成立要件也应在立法上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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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葆桢是近代杰出的闽籍封建政治家.他在1874年日本制造的侵台事件中临危受命,以钦差大臣的身份办理台湾等处海防监理各国事务,处理台湾危机.在危机中他调兵遣将,积极备战,加强防务,切实部署"理谕"、"设防"、"开禁"三者相结合的有效方针,挫败了怀着狼子野心的日本,保卫了台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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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康有为梁启超该何去何从,他们站在历史的十字路口。根据国内急遽变化的形势,康、梁立即制定出“和袁,尉革,逼满服汉”的行动方针。这个顺应形势发展的策略转变,符合康、梁一派的实际。然而,在袁氏帝制自为张勋复辟问题上,学生总是比先生变得快,甚至站到了乃师对立面,一个成为“再造共和”之人,一个成为“拉车屁股向后”的好手。本文试图通过对康梁师弟迥然不同的性格分析,来诠释辛亥革命后两人境界有别的政治景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