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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我国地方立法作为国家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取得了不少成就,但在立法技术层面,尚有待完善和提高。以下几类条款不应在地方性法规中加以规定。第一类为上位法已作规定的条款;第二类为仅仅是为了说明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适用范围条款;第三类为涉及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的条款;第四类为涉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条款;第五类为一般性的复议条款和诉讼、强制执行条款;第六类为不顾生态保护、片面强调发展经济的条款;第七类为与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相违背的条款。  相似文献   
232.
233.
信息公开的例外条款就像阳光下的阴影,是决定信息公开范围的关键因素。中国和美国在信息公开的立法中都明确规定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也都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内部信息、讨论性信息等内容排除在信息公开的范围之外。但是这些都是高度不确定法律概念,法院在司法中承担着解释法律的重要职能。美国法院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诉讼中运用多种方法解释不确定法律概念,始终坚持信息公开法的立法宗旨,力求实现公共利益、申请人利益、第三人利益等多种利益的平衡,既最大限度地实现政府信息的公开,也避免对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执法的侵犯和不当干扰。  相似文献   
234.
格式条款的出现打破了传统合同自由的订约原则,为传统的订约方式增加了便利性和适用性,在经济学领域中具有重大的意义.但是格式条款是把双刃剑,如果不能正确地使用,则会对以公平原则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的运作造成无法估量的破坏.这引起了各国法学界的广泛关注,我国相关立法也对格式条款的使用加以限制,但仍存在诸多缺陷,甚至没有给格式条款以一个明确而完整的定义.本文试通过阐述格式条款的定义和特征,以及对比格式条款与相识概念的区别,并作出了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界定.同时,在研究我国立法规制中存在的缺陷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我国当前的格式条款的规制模式和机制.  相似文献   
235.
侵权法一般条款的立法模式及其保护范围是侵权立法中的重要问题。从比较法上看,德国法之规定与法国法之规定各有其优劣,但德国法更具借鉴意义。我国侵权立法,应认真总结以往立法及司法的成功经验,坚持已有的成熟做法,确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我国侵权责任法应通过一般条款列举具体的权利及利益保护范围,同时规定兜底条款,而不应从规定损害概念的角度界定侵权法的保护范围。  相似文献   
236.
《南风窗》2012,(26):22-22
香港地产商有点坐不住了。12月7日,香港地产建设商会等10多家香港地产商代表集体约见港府官员,强烈要求放宽买家额外印花税条款,同时建议港府应向持有物业业权20%以上,且过去5年已持货的发展商退还已缴交的买家印花税。有数据显示,受楼市调控影响,香港楼市成交量环比大跌八成。这实际上便  相似文献   
237.
刘雪芹  白吉玮 《前沿》2013,(18):66-67
格式条款的含义依照中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理解为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提前制定的,而且在订立合同时无需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大量使用,一方面降低了合同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出现了大量以格式条款形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对《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格式条款(格式合同)的规定加以解读。  相似文献   
238.
张燕 《法制与社会》2014,(4):295-296
近些年来,不断有乘客因火车票"站、座同价"而将铁路运输部门告上法庭,然而,法院在判决时却无一例外的宣告乘客败诉。铁路运输虽为公用事业,但"站、座同价"这个条款是一个典型的格式条款。本文从合同法基本原则及合同效力两个方面质疑火车站票、坐票同价的不合理性,并对火车票价格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239.
正读者来信《读者》栏目:你好。我在北京市某机关工作5年,身份为聘任制。在此期间,单位没有为我缴纳住房公积金。最近,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没有通知我,答复称不知我的离职时间。我主动联系对方,对方让我出具一系列证明材料,而后告知我,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是单位给予离职人员的福利。我想问一下,缴纳住房公积金是不是单位的职责?哪些法律条款对此进行了说明?一名忠实的读者2014年10月律师解答解答人:张志同(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相似文献   
240.
《商标法》第八条的第二款规定:“悬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该条款是对商标禁止使用的文字的规定这一。如果一个企业所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了这一条规定,将会遭到驳回的命运,即使获得注册也会被商标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以注册水当为由予以撤销。因此,对于广大的企业来说,准确全面地把握该条的含义,有利于自己对商标的选择和注册的成功。对于广大商标代理组织来说,深刻领会该条的含义也有助于其把好商标注册的第一道关,提高商标注册代理的成功率,同时也可以减轻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负荷。对于《商标法》第八条第二款在执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问题,法律法规没有做进一步的详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发布的《商标评审规则》对此也没有涉及。因而实践中对于涉及到该条款的商标的审查,很大程度上是由具体办案人员根据其对该条款的理解来进行的,这样难免会出现因人而异、标准不一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以立法或行政解释的形式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本文中作者将通过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多年来审查的大量商标实例的分析和研究,注探求《商标法》第八条第二款的具体含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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