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677篇
  免费   2篇
各国政治   3篇
工人农民   5篇
世界政治   11篇
外交国际关系   5篇
法律   495篇
中国共产党   17篇
中国政治   83篇
政治理论   10篇
综合类   50篇
  2024年   1篇
  2023年   1篇
  2022年   2篇
  2021年   5篇
  2020年   11篇
  2019年   3篇
  2018年   2篇
  2017年   4篇
  2016年   2篇
  2015年   21篇
  2014年   65篇
  2013年   42篇
  2012年   63篇
  2011年   38篇
  2010年   55篇
  2009年   52篇
  2008年   40篇
  2007年   28篇
  2006年   34篇
  2005年   21篇
  2004年   18篇
  2003年   26篇
  2002年   22篇
  2001年   16篇
  2000年   31篇
  1999年   13篇
  1998年   4篇
  1997年   6篇
  1996年   5篇
  1995年   10篇
  1994年   9篇
  1993年   14篇
  1992年   13篇
  1991年   1篇
  1984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679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61.
62.
63.
64.
65.
《中国海商法年刊》2000,(1):439-451
(2 0 0 0年 1 1月 2 2日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2 0 0 1年 1月 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节 管 辖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制定本仲裁规则。第二条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原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 ,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 )以仲裁的方式 ,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远洋、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等有关过程中所发生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 ,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国内外海商事业和经济贸易的发展。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海事争议案件 :(一 )船舶救助…  相似文献   
66.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在实践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对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也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具体适用上,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救助款项不属于可限制性债权的范围,但这仅针对被救助方而言。当被救助方将自己所支付的救助款项作为己方损失要求对方赔偿时,因该救助款项是碰撞所致损害的一部分,对方可以主张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如果一次海难事故一方存在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另一方存在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两类不同性质的赔偿请求不能依据民法债的一般原理先行抵消,应依法适用各自的责任限额,最后再实现债的抵消。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向责任方主张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时,应视为"就同一事故向请求人提出反请求",因此在被保险人享受责任限制的情况下,保险人的请求金额应当适用"先抵销、后限制"的规定。  相似文献   
67.
新闻背景:7月5日,被媒体称为“北京群租第一案”的群租赔偿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许女士是中国人民大学的教师。许女士家住海淀区世纪城时雨园,4月5日,她被物业通知家里有水声后,匆匆忙忙地赶回家。结果她发现,楼上的卫生间漏水导致自家被淹。许女士家的楼上住着20多个人,一套160平方米的房子,被“二房东”张先生隔成12间出租。  相似文献   
68.
由于各国海事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围绕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冲突不断产生,且主要表现在船舶物权。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船舶碰撞、海难救助、共同海损、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海事法律关系中。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际海上运输及国际贸易的发展。如何解决海事法律冲突问题已引起了各国乃至国际社会的关注。此文着重论述了海事的法律冲突及国际条约优先,国际惯例补缺,旗国法、意思自治、法院地法、侵权行为地法等解决冲突的原则。  相似文献   
69.
郝宁 《经济与法》2003,(12):100-101
船舶留置制度作为船舶物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海上运输及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地位举足轻重。我国《海商法》虽然贴近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但在船舶留置权的规定上未免简略,概念界定也尚可商榷。本文参照国际国内立法及近年关于海商领域留置权的论著,在学理上对船舶留置制度中的一些问题进行梳理。  相似文献   
70.
《四川审判》2002,(6):54-54
有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该案于1996年7月20日作出判决,对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判决未确定具体履行期限。2002年7月31日附带民事原告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对该案从判决生效到申请执行长达6年之久,是否应当立案?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申请执行期限和法律文书中未确定履行期限的,申请执行的起算时间的理解产生分歧:一种意见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而审判庭移送的案件法律又无明文规定应在什么时间内移送。因此,对于审判庭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