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456篇 |
免费 | 5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2篇 |
世界政治 | 5篇 |
外交国际关系 | 6篇 |
法律 | 340篇 |
中国共产党 | 16篇 |
中国政治 | 41篇 |
政治理论 | 9篇 |
综合类 | 42篇 |
出版年
2024年 | 1篇 |
2022年 | 1篇 |
2021年 | 4篇 |
2020年 | 2篇 |
2019年 | 2篇 |
2017年 | 1篇 |
2016年 | 2篇 |
2015年 | 9篇 |
2014年 | 16篇 |
2013年 | 22篇 |
2012年 | 19篇 |
2011年 | 28篇 |
2010年 | 33篇 |
2009年 | 30篇 |
2008年 | 43篇 |
2007年 | 35篇 |
2006年 | 17篇 |
2005年 | 27篇 |
2004年 | 20篇 |
2003年 | 17篇 |
2002年 | 13篇 |
2001年 | 13篇 |
2000年 | 19篇 |
1999年 | 21篇 |
1998年 | 9篇 |
1997年 | 7篇 |
1996年 | 9篇 |
1995年 | 4篇 |
1994年 | 15篇 |
1993年 | 11篇 |
1992年 | 10篇 |
1989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46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1 毫秒
181.
过去数十年来,运输法一直处于支离破碎的状态,充斥着过分多样化的条文,各种特殊规范和国际公约、法律、法规、一般交易条款构成一个十分模糊、可预见性差的规范体系。这种情况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尤为不利,而且也造成了竞争的扭曲,由于规则的不统一,使得不同运输方式的承担者之间不能够展开公平竞争。在分析运输法整合之必要性和紧迫性的基础上,指出适度的统一立法有助于消除物流行业中的不公平竞争,适应经济发展对于高效、有序、安全的运输物流的需求。 相似文献
183.
美国1999年货运法最明显的特点是仿效 《汉堡规则》的做法,扩大承运人的责 任,有力地保护了货主的利益,这集中体现在: (一)承运人定义的扩大 该法案将承运人分成契约承运人,履约承运人和海洋承运人三种,并对履约承运人进行概括性定义,只要这些人是履行契约承运人在运输合同下的任何义务,受其直接或间接控制,非托运人所雇佣或代理就可被认定。这与1998年草案对履约承运人进行列举的做法起到了同样的效果,并且给法院更多的自由裁量权,使运输环节中的任何一方包括装卸公司,仓储公司,包装公司等都被认为是履约承运人,从… 相似文献
184.
185.
张博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6):119-122
《鹿特丹规则》中首创了海运履约方制度,这一制度的创立,进一步克服了对于货物的灭失、损害和迟延时相互推诿、无人负责的局面。文中对于《鹿特丹规则》中海运履约方制度的研究,其理论基础没有套用"喜马拉雅条款"的相关理论,而是通过研究,从海运履约方制度的由来及其与其他制度的比较,将海运履约方制度的理论基础定位于法定的并存债务承担理论,并进行了系统的阐述。 相似文献
186.
《鹿特丹规则》对于受承运人委托的我国港口经营人之影响很难一言而断.与我国现行法体系相比,有的规定可能对港口经营人更加有利,有的可能有负面影响,还有的利弊影响相差无几.因此,从港口经营人角度看,我国对于加入《公约》应持谨慎态度.我们可以在《海商法》修改中考虑借鉴《公约》中的海运履约方制度,以解决相关港口经营人的法律地位问题. 相似文献
18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8):32-41
【裁判摘要】
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在航次租船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出租人应当按照航次租船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义务。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章有关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承运人和托运人权利义务的规定。 相似文献
188.
如今海洋运输已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绝大多数货物贸易是采用海上运输的方式来完成的,与之紧密相连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逐渐在国际贸易中建立起了重要的地位。通过有效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大大减少了买卖双方交易中的风险,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相似文献
189.
研究海商法,除了必须要了解其他主要国家的海商法之外,还需要深入研究为现代海商法提供框架结构的国际海商法公约。 相似文献
190.
电子提单货物信息的瞬间传递在破解纸质提单危机.解决物流的在线传送.为国际货物贸易带来巨大变革同时,电子提单载体的无形性及运行模式的改变,对现行以提单纸质介面为中心所创制的提单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电子商务化浪潮下电子提单在我国航运业的运用前景.遂使电子提单制度构建成为一项新的立法任务。本文以电子提单现有的国际立法为依据,界定了电子提单法律性质,论证了电子提单制度构建的立法原则,探索了电子提单的流通问题,提出通过创设新的法律概念“控制”,作为对电子提单权利公示、转让进行法律调整的重塑概念.旨在为我国电子提单制度的构建提出一孔之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