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462篇
  免费   4篇
各国政治   2篇
世界政治   8篇
外交国际关系   6篇
法律   342篇
中国共产党   16篇
中国政治   41篇
政治理论   9篇
综合类   42篇
  2024年   1篇
  2022年   1篇
  2021年   5篇
  2020年   2篇
  2019年   5篇
  2017年   1篇
  2016年   2篇
  2015年   9篇
  2014年   16篇
  2013年   22篇
  2012年   19篇
  2011年   28篇
  2010年   33篇
  2009年   30篇
  2008年   44篇
  2007年   35篇
  2006年   17篇
  2005年   27篇
  2004年   20篇
  2003年   17篇
  2002年   13篇
  2001年   13篇
  2000年   19篇
  1999年   21篇
  1998年   9篇
  1997年   7篇
  1996年   9篇
  1995年   4篇
  1994年   15篇
  1993年   11篇
  1992年   10篇
  1989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466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261.
过去数十年来,运输法一直处于支离破碎的状态,充斥着过分多样化的条文,各种特殊规范和国际公约、法律、法规、一般交易条款构成一个十分模糊、可预见性差的规范体系。这种情况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尤为不利,而且也造成了竞争的扭曲,由于规则的不统一,使得不同运输方式的承担者之间不能够展开公平竞争。在分析运输法整合之必要性和紧迫性的基础上,指出适度的统一立法有助于消除物流行业中的不公平竞争,适应经济发展对于高效、有序、安全的运输物流的需求。  相似文献   
262.
《鹿特丹规则》以调整“海运+其他”运输方式的模式扩大了海运公约所调整的运输合同的适用范围,使其能够适用于包含海上运输的多式联运合同关系,但其毕竟不是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因而证明其适用于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及其适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263.
明确提单的法律性质是审理无单放货纠纷的重要前提。凭正本提单提取货物而不问提单持有人是否其上记载货物的所有人,是国际贸易和运输中的惯常做法,但是仅凭借此种惯例,尚不能完全解释为何承运人签发两套提单之时,未提货的提单持有人不能主张提货人侵权的原因。而在这一问题上,提单的物权效力和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应被考量。  相似文献   
264.
于秀 《法制与社会》2012,(22):18-19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单证,在国际运输和贸易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随着租船运输的增多,关于租约提单的问题也日益增多。其中争议最多的就是租约提单并入仲裁条款的问题。本文试对仲裁条款是否能并入提单、并入提单之后能否约束提单持有人以及认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这些在理论和实务界都有较大争议的问题,进行较深入的探讨,并给出自己的观点,以期对航运法律与实践提供一些思想和帮助。  相似文献   
265.
针对港口经营中出现的港口流动存货抵押的实践情况,采用实例、比较、归纳等方法,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关于浮动抵押的法律规定,探讨和研究港口经营人的抵押权,并对如何完善港口经营人该项权利提出建议,主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浮动抵押规定进行细化,以更好地保护该项权利,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规范中增加包括抵押权在内的港口经营人权利方面的内容,以适应实践的发展。  相似文献   
266.
《法人》2011,(12):37-37
沈满堂同志于2006年9月由上海海事法院副院长调任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总法律顾问。任职五年来,沈满堂同志全面履行总法律顾问各项工作职责,锐意开拓,扎实推进中国海运企业法制建设各项工作,为中国海运圆满实现企业法制建设三年目标,建立和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作出了突出的贡献,获得了集团内外的一致好评。  相似文献   
267.
海上货物运输留置权是一种维护承运人权益的重要法律方式。然而,对此现行法律缺乏明确规范,相关国际公约亦无明文规定。司法实务操作中,承运人对货物留置得当与否颇具分歧。从建设中国海事航运强国的目标出发,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相关条文的研判,结合海商海事审判实践,努力解读、诠释目前有限的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法律依据,以期对现行海上货物运输留置权制度的科学完善,提出若干有建设性、参考性、实务性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268.
在对传统大陆法系抗辩权理论进行介绍的基础上,对提单项下的抗辩权根据其行使主体的不同作出分类研究,即分别论述了承运人、提单持有人和收货人的抗辩权,并对提单项下之抗辩权的理论依据作出归纳。  相似文献   
269.
王海波 《求索》2006,(2):108-111
提单作为运输单证与其他运输单证的主要区别在于在目的港承运人必须向合法持有提单人交付货物并收回提单,这一规则已经形成商事习惯,但是立法上却对凭单交货的法律原因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凭单交付的规则改变了运输合同将货物交付给货主的一般常例,凭单交付规则体现了运送物返还请求权的债权性质,这也是提单的物权性在运输环节的体现,具有双重基础。因此对该规则的违反,对承运人来说是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相似文献   
270.
塔利莉 《前沿》2011,(4):78-81
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的第三条对无单放货的责任性质进行了界定。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该问题进行阐述,必将对司法实践产生深远影响。本文围绕第三条的规定,对无单放货的责任性质进行探讨,以期对其有更深入的认识。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