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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
海运提单的三大功能尤其是它的物权凭证功能,使提单的交付和转让可等同于货物的交付和转让。在信用证贸易中,交单付款,见单提货,单证交易方便快捷,但由此也增大了提单当事人受骗的可能性。利用提单诈骗有伪造提单、倒签提单、无提单提货等表现形式,这与提单法律制度不完善有关。  相似文献   
352.
黄璨 《桂海论丛》2007,23(3):78-80
文章针对国际海商货物运输中长期存在的无单放货问题,结合联合国贸法会目前正在审议的《UNCITRAL运输法草案》,对特殊情况或符合一定条件的可转让运输单证下的无单放货,承运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353.
王海波 《求索》2006,(2):108-111
提单作为运输单证与其他运输单证的主要区别在于在目的港承运人必须向合法持有提单人交付货物并收回提单,这一规则已经形成商事习惯,但是立法上却对凭单交货的法律原因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凭单交付的规则改变了运输合同将货物交付给货主的一般常例,凭单交付规则体现了运送物返还请求权的债权性质,这也是提单的物权性在运输环节的体现,具有双重基础。因此对该规则的违反,对承运人来说是违约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相似文献   
354.
石油进口路径安全是石油安全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能源安全战略的重要内容。能源安全与能源(石油)进口运输安全密不可分。石油运输线因向工业输送源源不断的"血液"而被称为"工业的生命线"。1993年中国成为石油净进口国。  相似文献   
355.
关于预借提单和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学术界存在侵权责任说、合同责任说、多重责任说、竟合责任说、缔约过失责任说等诸多观点,本文提出,预借、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是一种加害给付人理论和实践两方面予以论证。  相似文献   
356.
《鹿特丹规则》对港口经营人的影响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对目前中国港口经营人法律地位的三种不同认识进行归纳,介绍《鹿特丹规则》下"海运履约方"的概念,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港口经营人属于《鹿特丹规则》下的"海运履约方";并对《鹿特丹规则》"海运履约方"制度对港口经营人的利弊影响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357.
中国《海商法》下的托运人分为契约托运人与交货托运人两种,在FOB条件下,两者并存。如何认定二者,特别在提单记名托运人与交货托运人不一致时,如何认定交货托运人,提单应该签发给谁,此时的交货托运人是否享有诉权等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本文对上述问题逐一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358.
提单物权效力的法律构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提单物权效力的法律构成,理论上存在代表说与绝对说的论争.代表说以民法的占有为前提,认为提单所代表的对货物的占有与直接占有具有相同效力;绝对说则认为提单的交付是由独立的证券交付本身而产生的占有移转.二者在实效上产生差异.根据绝对说,不论承运人是否占有货物,交付提单就可以移转对货物的占有.绝对说因更能维护提单的流通性而值得提倡.经逐一分析,代表说对绝对说的批评均不能成立.绝对说似与动产物权变动伴以占有移转的原则不合,但考虑到商法的私法开拓者身份,应接受这一突破并将之作为民法的一项课题加以研究.  相似文献   
359.
中国现有立法中缺乏无单放货的制度,大量无单放货的案例亟需立法进行规范.在司法实践中,无单放货案件在所有海事案件中的问题较为突出.面对现实之需,中国解决无单放货问题的立法应当主要平衡海上运输法律关系的各方权益,而不应将所有相关主体的利益放在同等地位;同时,立法目标应兼顾效率和安全.建议主要基于中国现有立法和最新司法实践成果,并参考《鹿特丹规则》,利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之契机,完善海商法中有关货物交付的制度.  相似文献   
360.
随着全球制造中心向亚洲地区的转移,我国已成为全球货物资源的集散中心和带动全球集装箱海运发展的主要力量。上海,地处我国东南沿海,面朝广阔的太平洋,背靠经济发达的长三角地区,有着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是环球海运重要航线和我国沿海的交汇点。2011年,上海港的集装箱吞吐量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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