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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402.
论无单放货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针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长期存在的无单放货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问题,以我国《海商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为依据,结合《汉堡规则》的规定和国际航运实践做法,分析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及其代理人、港口经营人承担无单放货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条件、责任种类等。 相似文献
403.
讨论了货运代理与无船承运人的区别及如何正确界定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的经营人,指明了他们之间存在的冲突并希望这些问题能够早日得到解决。力图从二者产生的背景出发,借鉴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从不同角度来分析货运代理与无船承运人之间存在的关系。 相似文献
404.
论国际海运欺诈的防范与遏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结合国际贸易和运输的实践,为了维护合法者的权益,详细分析了国际海运欺诈的类型、特点和规律,针对海运欺诈者欺诈行为手段的多样化,提出个人的观点和看法及其主要的防范措施。阐述惩治国际海运欺诈的重要作用,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国际海运欺诈的发生,保护国际贸易自由化,保护国际贸易经营者的权益不受他人的侵害,使 WTO 的服务贸易正常运行。 相似文献
405.
406.
海上保险人是保函的最终受害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保函(LetterofIndemnity)是发货人签署的保证承担承运人因签发清洁提单──而实际上该报单项下的货物并非处于该提单所载明的状态──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的保证履行协议。一、保函的出现是国际海上运输发展的产物在国际海上运输中,当货物装上船后,发货人会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 相似文献
407.
在欧共体共同市场范围内,为保证航运企业在海运市场上进行公平竞争,反对垄断,欧共体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于1986年12月22日通过了《欧共体条约第85、86条适用于海上运输的实施细则的理事会规则)(CouncilRegulationofEECLayingDewnotalledRulesfortheApplicationofArti 相似文献
4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7):43-48
【裁判摘要】
一、承运人在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交货义务时,应当按照清洁提单关于货物的记载进行交货。即使承运人以装港空距报告证明其实际接收的货物或装船的货物与清洁提单记载不符,收货人仍有权依据海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按照提单记载内容向承运人提取货物。
二、原油贸易合同和运输单证中没有约定装、卸港的交接计量方法,实际交接时采用了流量计计量、岸罐计量和油舱空距计量等多种不同的计量方式。在此情形下,收货人以卸货港岸罐计量证书的记载与提单记载不符主张货物短少,但其提供的岸罐计量数据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之外,也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原油短少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承运人以装卸港船舱空距报告和干舱报告与提单相符进行抗辩的,原油实际交付的数量可以依据船舱空距报告和干舱报告确认。收货人提供的计量岸罐重量证书,除非经承运人同意,否则不具有证明原油交货数量的效力。 相似文献
409.
410.
再论倒签提单的责任属性——兼论民事责任构成体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谓倒签提单的责任属性,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在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违反法律规范实施倒签提单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长期以来,中外法学界、司法界对倒签提单是违反法律规范韵违法行为的认识并没有什么差异,而对这种违法行为引起的后果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民事法律责任却产生了分歧。争论的结果,虽侵权责任说占了主宰,但对这种“归责”并未真正达成共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