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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
积极预防刑法观主导的数据犯罪刑事治理思路着眼于风险管控,以安全价值为优先考量、以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为首要任务,主要表现为数据法益抽象化、行为入罪早期化、平台责任加重化。国家刑罚权的急剧扩张使得规制手段与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成比例,数据治理在立法和司法上均陷入过度犯罪化的窠臼,不仅压缩了公民自由权利的行使空间,而且阻碍了数据要素的流动利用。贯彻数字经济“坚持促进发展和监管规范并重”的指导方针,刑法干预数据犯罪应恪守比例原则统辖下的刑法克制主义,从积极预防转向兼具预防性与有限性的消极预防,统筹兼顾数据要素开发利用与安全保障两大价值。数据犯罪刑事治理应以保障公民自由权利免于遭受不当干涉和限制国家刑罚权的范围及强度为目标,从法益论、不法论、刑罚论三个层面贯彻消极预防刑法观:在确定数据犯罪相关罪名的保护法益时,秉持以保障个人自由为本位的数据法益观;在判断数据犯罪行为的可罚性时,贯彻基于结果无价值论的实质危害原则;在对数据处理者施加刑事责任时,引入数据安全合规的刑法激励机制。  相似文献   
852.
853.
我国应选择以<商事通则>为统率,以商事单行法调整具体商事关系的商事立法模式.在此立法模式下构建我国的商事主体法律制度,应当遵循保守与超越的基本理念,这是由于新时期我国的民商事立法模式和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的关系所决定的.<商事通则>中商事主体的概念应以商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为要素,超越传统商法中商人概念的确定模式;明确规定商事主体的消极资格,放宽对商事主体营业能力的要求,超越传统商法对商事主体资格的认定标准;在商事主体的范围上,以民事主体在经济生活中的表现形式为基础,尊重我国的社会现实,不明确规定商事主体的范围.  相似文献   
854.
【案例还原】福建省武夷山市某村林业站副站长罗某,在负责发放天然林补助款时,将应发放给黄柏村的补助款错发给黄村村。黄柏村村干部多次上门咨询补助款发放事宜,罗某敷衍应对、消极应付,未经核实就答复补助款未划拨到林业站,导致该村村民一直未领取到补助款。直到武夷山市纪委监委监督检查发现该问题,并督促推动整改,该笔补助款才发放到位。最终,已经担任星村林业站站长的罗某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相似文献   
855.
陈伟 《法学家》2023,(1):146-158+195-196
追诉时效具有直接限定刑事责任承担的法定效力,时效期限如何认定作为影响刑事责任的关键环节在刑事司法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追诉时效中“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作为时效终止的立法表述,需要结合刑事追诉的实质与规则构建的合逻辑性进行释义学解读。“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叠加于刑事立案侦查或者法院受理案件之后,不应作为积极要件予以理解与适用,否则与时效制度督促刑权力行使的本义不相融合,而且囿于行为人视域的逃避行为方能终止时效,这一结论致使刑事追诉的程序推进受制于外在因素欠缺合理性,同时由于逃避时点和行为类型的非定型化必然带来适用混乱。“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作为消极要件是回归刑事追诉本质的体现,这一性质归属不仅可以弥补逻辑周延性的诸多不足,而且较好契合了关联规则的体系考量。  相似文献   
856.
应诉管辖规则属于国际通行规则,但我国真正接纳它已是2012年的事情,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涉外程序的应诉管辖其实是改革开放背景下法律需要与国际接轨的结果.基于有错必纠的传统观念、对处分原则的过度限制、起诉制度的限制等原因,我们长期未真正接受应诉管辖规则.随着当事人自我负责观念的强化、配合删除管辖错误再审事由的需求以及对有错必纠观念的重新审视,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时,终于接纳了应诉管辖规则.应诉管辖规则进入民事诉讼法之后,设定法官告知义务的问题虽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但由于其并非应诉管辖规则的“标配”,再加上我国现实原因,致使未能写入《民诉法解释》.《民诉法解释》第35条被视为移送管辖规则的组成部分,但其实应当在应诉管辖规则框架下理解,至于司法解释制定者所追求的规范目标可以考虑通过缺席判决与拟制自认的逻辑在应诉管辖规则内解决.  相似文献   
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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