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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
沈益平 《行政与法》2002,(12):45-47
本文认为海事仲裁业的不发达主要是由于海事仲裁立法的不完善,因此,对海事仲裁协议的内容不应苛求明确仲裁委员会,对仲裁协议的形式应作宽松解释,赋予仲裁庭仲裁管辖决定权,仲裁委员会应享有仲裁保全的决定权,此外在程序上应防止久仲不裁的现象等问题。  相似文献   
982.
四、各国有关国际商事仲裁中临时性措施的立法与实践(一 )成文法上的规定如前所述 ,仲裁庭能否对其所审理的案件作出保全措施的决定 ,归根结底取决于有关国家的法律是否允许仲裁庭作出此项裁定。纵观各有关国家的法律 ,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 .法律直接规定仲裁庭作出该裁定的权力除了那些采纳了联合国贸法会《示范法》的国家外 ,许多国家的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仲裁庭就临时保全措施作出裁定的权力。其中最为有代表性的应当是瑞士 1 987年国际私法第 1 83条的规定 :(1 )除非当事各方另有约定 ,仲裁庭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 ,作出临时性保…  相似文献   
983.
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仲裁制度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脱节,国内仲裁违背仲裁制度中的协议仲裁、一裁终局等根本原则,混淆了行政处理和民间仲裁的界限,并且硬性规定只有合同争议才能提交仲裁,严重地制约着仲裁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已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开放的需要。  相似文献   
984.
<正> 一、我国涉外金融立法现状 (一)对外资金融机构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立法 自1979年批准日本输入银行作为第一家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的外国银行在北京开设办事处后,国际金融界一些知名度较高的银行接踵而来。日本的东京银行、三和银行,美国的美洲银行、大通银行、芝加哥第一国民银行,法国的巴黎国民银行、兴业银行,英国的巴克莱银行等随即在北京开设了代表处。1983年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关于侨资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规定了外资金融机构的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开放区域和业务范围。此后,一些实力雄厚或对华金融业务较多的外资银行在北京或经济特区  相似文献   
985.
商法本质的变迁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商法作为一个专门调整商事活动的部门法 ,在其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本质属性 ,与其发展的四个历史阶段 (古代、中世纪、近代、现代商法 )相对应 ,商法的本质属性依次表现为 :1 家商一体、民商不分的商事规范 ;2 与家庭相区分的自然人之间的商人习惯法 ;3 关于企业商事活动的国内法 ;4 关于资本经营的新国际商人习惯法。  相似文献   
986.
论国际金融借贷中的仲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薇薇 《法学杂志》2002,23(5):68-70
虽然仲裁已成为解决商事纠纷的重要法律方法 ,但国际金融借贷领域却习惯于采用法院诉讼方式处理争议。本文通过多个方面的对比分析 ,充分揭示了仲裁在解决国际金融借贷纠纷方面具有的明显优势。  相似文献   
987.
目前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多,我国关于劳动方面的立法也不断完善,但在时效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存在既竞合又冲突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加以探讨,在立法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988.
沈荣耀  徐少海 《河北法学》2002,20(Z1):179-181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对于合同自始不能履行的规定完全打破了各国国内法和以前国际相关立法在这方面的规定,历来各国对自始履行不能导致的合同效力和最终的责任方式作出不同的规定,但《通则》的规定是一种完全相反的处理方式,却又是合情合理的,具有可行性的处理方式。  相似文献   
989.
编者按:朱树英律师系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律师协会建筑房地产业务研究会主任.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中心特邀研究员,曾多次荣获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被司法部、国家体改委评为全国忧秀法律顾问。 朱树英律师多年来从事房地产、建筑方面的法律服务,在专业服务领域孜孜不倦地探索、开拓、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曾率先建立了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并以高额投保,被誉为业内“第一个敢吃螃蟹的人”。其四十多篇论文在国内外专题会议及杂志上发表,作为唯一一名中国律师出席第20届世界建筑师大会。 前些时候,应袁野主任的邀请,朱树英律师到云南袁野律师事务所作律师培训讲座。参加培训的律师认为,这次讲座对自己的专业化发展和事务所的管理是很有教益的。  相似文献   
990.
根据仲裁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在仲裁法实施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的,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选定了在该地点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依照上述规定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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