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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陈宇 《当代亚太》2021,(2):109-156
自现代国家建立之后,缅甸便致力于走议会制民主政治道路,但其发展却屡遭挫折.纵观缅甸跌宕起伏的政治发展进程,其命运始终与军人集团紧密关联,军政关系是直接决定缅甸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因素.军政关系既是塑造缅甸政治结果的核心机制,也是理解其政治发展道路的关键密钥.在1988年"缅甸之春"之后,军人集团开启了"渐进性脱离"模式的政治民主化转型,军人集团全面领导、设计和构建了"有纪律的民主"这种具有缅甸特色的政治体制.事实上,缅甸"有纪律的民主"并不是绝对意义上的西方式民主政体,而是一种兼具威权统治方式与民主政治规则的"混合政体".军人集团构建"有纪律的民主"这种特殊"混合政体"的根本目的是要继续维持自身对国家的领导,其缘起、形成及建构与缅甸的军政关系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同时,"有纪律的民主"也是缅甸探索走具有本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结果.文章通过结合军政关系来理解缅甸在1988年后的政治发展道路的形成机制,这将丰富对于军政关系、"混合政体"及军人政权转型等方面的研究,也有益于认知当代后发国家自主探索走具有本国特色发展道路的特殊规律和前沿动态.  相似文献   
132.
133.
张翔 《法商研究》2006,23(2):57-63
让与担保作为一种以担保为目的的让与交易,其担保机制系来自于担保财产与担保人责任财产之间的分离。物权法典对这种交易的特别规制,本质是强调当事人的担保目的,以控制其交易风险,并部分地阻却民法一般规则的适用。然而,物权法典对于这种交易风险的阻却,需要以担保意思之公示作为操作的平台。或是由于让与担保交易的公示困境,或是由于既有公示制度的存在,使得这个制定法的操作平台无法建立或者无须建立。因此,让与担保交易的存在与实现,是在民法的一般规则下进行的,而不以物权法法典的特殊规定为条件,当事人的担保意思也不应提升到制定法层面,而应在个案中予以关注。  相似文献   
134.
以抵押方式适用按揭担保的制度设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陶丽琴 《法学杂志》2006,27(6):37-40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条文,并未涵盖按揭实践;按揭担保“物”是建立在按揭融资成功后而享有的购房合同之债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期待性财产权利或权益;现代社会财产从有体物到无体物的财产权利、从现有利益到将来利益的扩张,促使物权法上物的概念的拓展成为必要,物权法立法已体现了物权的新理念;按揭担保机制中不动产期待权利的物权属性,必须置于物权新理念下加以解析和构塑,《草案》以抵押方式适用按揭担保的制度设置必须重新构架;而按揭机制仍有一部分问题必须在抵押方式之外谋求制度设置。  相似文献   
135.
李振东 《法制博览》2023,(2):114-116
《民法典》对原《担保法》中的担保制度进行了修订,为了更好地落实《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下文简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保证担保条款可以有效落实,也有利于司法机关更好利用担保制度条款来处理相关争议。在《民法典》担保条款中,对传统担保制度进行了重大的调整与优化,尤其是强化了担保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从属地位,同时《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明确了独立保函不具有担保作用,并且对突破担保范围从属性所产生的后果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加强对《民法典》以及《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研究,不仅能够及时掌握规则的变化,也为保持担保制度健康稳定地运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相似文献   
136.
侯雅文 《法制博览》2023,(2):133-135
我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首次规定了购买价款担保权的超级优先效力,完善了动产担保制度,创设了担保物权顺位的特殊规定。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其适用范围,但是购买价款担保权作为一般规定的例外,理应限制其适用范围,主要适用于浮动抵押情形下,在固定抵押情况下则会不当冲击传统理论,难以适用此制度。购买价款担保权在具体适用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要件适用,保证抵押物为动产且此抵押权为担保抵押物价款而存在,并在10日内办理登记,此时抵押权才具有超级优先效力,否则与普通动产抵押权一同按照登记时间受偿。  相似文献   
137.
陆璐 《法制博览》2023,(7):88-90
在“三免一减一补”的政策背景下,企业破产制度愈发重要。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和法律从业人员关注破产相关税收问题,使得国内企业破产清算中不同类型债权偿还顺序的明确逐渐成为一项重要研究工作。目前,为有效保护国家税收发展和破产清算过程中的担保利益,破产涉税问题仍需进一步深入研究,进而努力协调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完善我国税收制度和破产制度,保障国内各个企业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38.
美国《统一商法典》之第九篇"担保交易",创造性地建立了一套标准化的担保机制。该法通过对担保类型的简化,及对担保利益的附着、完善、实现等正当程序的详细规定,充分贯彻了法律的秩序价值和效益价值,是现代动产担保交易法律制度的完美典型,值得我国动产担保立法借鉴。  相似文献   
139.
论破产程序对担保物权优先性的限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汪世虎 《河北法学》2006,24(8):24-27
担保物权的优先性在民法中不可质疑,但在破产程序中,尤其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则受到诸多限制.这种限制系破产程序本身的特点所决定,同时也是破产法立法价值嬗变的结果.基于利益衡平原则,对担保物权优先性的限制必须合理,我国这方面的立法尚存在诸多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40.
具有担保功能的权利,并非都是担保物权。如果一项权利既不符合担保物权的特征,亦有违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就不属于担保物权。对比浮动抵押与担保物权的特征可以发现,浮动抵押有担保功能但并非担保物权。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宜将浮动抵押从担保物权体系剔除。考察比较法资料,结合“charge”的词源语义,遵循语言翻译的忠实严谨原则,宜将“floating charge”译为“浮动担保”而非“浮动抵押”。至于浮动担保何去何从,相对合理的方案是将其嵌入合同法域,规定于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之“合同的担保”章节,以此彰显民法典的体系性与逻辑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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