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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为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合同法》特设立了不安抗辨权制度。然而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具有一系列优点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此外,合同法中关于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使得二者难以区分。文章对我国不安抗辨权制度深入分析,阐述了其优点和不足之处,同时与预期违约制度相比较分析,希望能对相关法律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献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102.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预期违约制度已成为一项特有的制度,预期违约制度在商品交易中的最大作用就在于迅速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使交易中的损失降到最低点。在我国实行预期违约制度更有其现实可能性。 相似文献
103.
104.
本文通过对不安抗辩权基本概念及不安抗辩权行使的主体、前提条件、法律效力的分析,阐述我国立法对不安抗辩权行使方面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通过对不安抗辩权行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隐性重合"、"举证责任过重"等诸多问题的分析,提出笔者的见解,以期不安抗辩权在行使过程中能更加合理的保护先履行方的合同权益。 相似文献
105.
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比较研究--兼评我国《合同法》第68、69、94和108条的立法缺失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与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都是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先期违约而设立的,两种制度在各自法系的实践中都取得了相应的司法实效。但现在看来,预期违约制度相对来说比不安抗辩权制度更为完善。我国《合同法》同时规定两种制度,这种立法例的成败得失值得研究。将两种功能相同的制度规定在同一部法律中,显得重叠与矛盾,故建议修改现行《合同法》,废除不完善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只规定预期违约制度为宜,实现合同法的效益、安全、公平的价值。 相似文献
106.
我国合同法是否需要独立的预期违约制度─—对我国正在起草的合同法草案增加英美法预期违约制度的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的法律制度属于大陆法系,要将任何一种英美法系的制度加入其中,应续密思考:我们已有的法律体系和制度中是否已有对被引进制度所针对问题的救济方法?我国新起草的合同法草案同时规定了拒绝履行制度、同时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制度。在大陆法系现有的体系框架内,英美法系之预期违约制度所针对的问题完全可以得到适当的救济,没有必要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作为独立制度引进。 相似文献
107.
《合同法》确立的预期违约制度不仅在条文的体系、内容方面存在缺陷,更严重的是与不安抗辩权制度相互重叠、相互嫁接,导致了法律规定缺乏基本的确定性,司法调节标准不一。我们对这一缺陷的完善建议是:以默示预期违约制度替代不安抗辩权;完善对默示预期违约的规定;科学规定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108.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制度,这一制度的设计源自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和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我国立法者在考察了国外两种制度后,取其精华,从而设计了本国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相似文献
109.
浅论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对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的突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以前的《涉外经济合同法》借鉴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但由于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在保护先履行义务方当事人利益方面与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相比,本身存在着固有缺陷.因此,我国新的合同法为有效保护先履行方的合法权益,在借鉴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基础上,还适当吸收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成分,建立起了具有我国自己特色,符合我国经济现实状况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它在许多方面对传统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有重大突破. 相似文献
110.
论《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适用范围上的缺陷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我国《合同法》借鉴了英美法的预期违约制度,在第108 条规定了明示预期违约。但与英美法不同的是,它规定的明示预期违约在适用范围上包括两个方面,即“一方明确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和“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这不仅造成了对预期违约行为的认定困难,而且还使预期违约和该法同时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在适用上产生了混乱。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