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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
胡东飞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1):121-123
在危险驾驶罪增设之前,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飙车”与“醉驾”同无照驾驶、超栽等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一样,只是作为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前提条件而存在,当此类行为过失造成伤亡结果时成立交通肇事罪。但危险驾驶罪的增设。使得交通肇事罪存在着单纯过失犯罪与作为危险驾驶罪之结果加重犯两种不同构造,因此,明知对方醉酒却唆使其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伤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共犯,二人均需对伤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652.
马荣春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3,(4):47-53
法学刊物是法学发展的一个平台。为助推法学发展,法学刊物应具有宽容情怀,其切实体现是宽容来稿作者的身份、宽容学术的片面深刻和宽容来稿文风的民主自由。在对学术片面深刻的宽容中,法学刊物应运行针对审稿意见的答辩制。法学刊物的宽容性,其实质是对法学发展的一种责任性,它将为法学发展提供更大的学术空间。 相似文献
653.
654.
孟昭晖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Z1)
我国刑法以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为标准,适当考虑其分工的特殊情况,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种,规定了各自应负的刑事责任。这种分类方法,虽然较好地体现出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便于正确地定罪、量刑,但是仍存在不足之处。 相似文献
655.
脱胎于违法身份与责任身份二分的“连带责任说”因误解“连带责任”的原本意涵而难以说明真正身份犯的共犯处罚根据。“拟制责任说”及其“刑罚放射效应说”因“拟制”与“放射”的正当性疑问而同样难以说明真正身份犯的共犯处罚根据。只有“寄生关系”和“寄生责任”才能对真正身份犯的共犯处罚根据给出具有正当性的诠释,并可对相关的刑法立法和刑法司法作出真正合理的解读。 相似文献
656.
中国犯罪参与模式之定位:应然与实然之间的二元区分体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犯罪参与模式,究竟属于单一正犯体系还是二元区分体系存在激烈争论。中国刑法虽然没有直接采用"正犯"与"共犯"的概念,但是完全可以从中解释出正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的犯罪参与类型。从属性原则对于限缩处罚范围、维护共同犯罪领域的罪刑法定具有重要意义,应当坚守。刑法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并不违背从属性原则。从属性原则决定了正犯与共犯之间不法评价上的差异,这使得在应然层面上正犯与共犯之间存在刑罚上的一般性差异。但是,这种一般性差异并不否定刑罚个别化裁量。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分类法并不能成为采纳单一正犯体系的理由,同时也无需采取"主犯正犯化、从犯共犯化"的观点。在立法实然与理论应然之间,中国的犯罪参与模式应当被定位为二元区分体系。 相似文献
657.
由共犯论的纯理论性研究转向分则具体共犯问题的解决,是司法实践的迫切要求。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可将身份区分为违法身份与责任身份,对于共犯与其身份,应坚持分别定罪说。因为缺乏违法性(包括实质的违法性)或者有责性,不处罚片面对向犯;若大量购买伪造的身份证,则有成立共犯的余地。不阻止他人犯罪的,成立遗弃、渎职等罪的单独正犯与他人犯罪的帮助犯的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持有型犯罪共犯的认定应慎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实践中难以认定为共犯,故而计算来源不明财产的数额时,不应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归责原则;家属参与理财的,有单独成立妨害司法罪的余地。 相似文献
658.
徐洋洋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30(2):64-70
本文论述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五个困境及相应的出路,困境之一"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立本罪",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没有利用其权力性影响力作用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而是利用非权力性影响力,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困境之二"与斡旋型受贿的关系",比较我国刑法中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影响力交易罪,应该将斡旋受贿行为规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困境之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属性","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观的超过要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目的犯,且是一种短缩的二行为犯。"许诺说"是为了证明犯罪行为人主观上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目的的一种证明手段,不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为的一部分。困境之四"与受贿共犯的区别",结合两高的《意见》,分门别类地讨论了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之外的密切关系人、非密切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能否成立受贿共犯。困境之五"与介绍贿赂罪和诈骗罪的区别",介绍贿赂罪的行为人是一种"掮客",本人不是行贿的对象。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人自己是行贿的对象,其利用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来获取行贿的财物。如果行为人没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目的,有可能成立诈骗罪,因为请托人在一定的信赖基础上才会给予行为人行贿的。 相似文献
659.
王焕婷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3,(1):71-75
保险诈骗罪属于身份犯,刑法分则第198条第4款关于保险诈骗犯罪共犯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而非法律拟制,旨在提醒司法人员对诸如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等非身份主体为骗保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帮助行为的人与保险诈骗犯罪主体成立该罪的共犯。本款不是关于片面共犯的特别规定,保险诈骗罪共犯的成立需要满足刑法总则关于共犯成立的条件,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单方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骗保提供条件的,构成犯罪的应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 相似文献
660.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口供适用原则",这是口供补强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体现。但对于共犯这种特殊犯罪形态下的口供是否适用该原则尚未进行明确规定,给理论界留下了巨大的探讨空间。针对这一棘手而又颇为重要的证据运用问题,笔者从两个角度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