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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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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权力机关特许权之探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宪政史上,各国的基本经验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权力机关不可能由全体人民组成,而只能由人民选举出自己的代表组成权力机关,代表的意志也就视为人民的意志。因此,向国家权力机关传递意志是代表们(有些国家称之为议员)承担的基本责任。为了保障代表能够积极自由地行使这一职能,世界各国一般都对代表们的人身自由制订了特殊的保障措施,其具体内容是除非经过权力机关的许可,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限制代表的人身自由(本文将其称为权力机关的特许权)。  相似文献   
63.
电信网络资源的稀缺性要求对从业者进行总量控制,这是行业初期采用特许入门的经济学基础。随着电信技术的发展,电信业的自然垄断性可以最大程度地与运营资格剥离:只有涉及使用稀缺资源的领域才有必要保留特许。待行业发展成熟后,管制重点不在入门,而是以清晰的权利义务规范为依据的日常监管。如果不涉及稀缺资源使用权分配,可不设入门许可,或采用登记制。欧盟电信框架指令和美国1996年电信法皆反映了此立法趋势。  相似文献   
64.
陈鹏 《瞭望》2008,(16)
昆明作为全国 KTV 收费的"急先锋",一年来除了展示力度,也显现了尴尬 4月7日,昆明两家著名 KTV 企业:好乐迪、山石玖度吧接到云南省版权局关于涉嫌侵犯著作权的处罚通知,这也是国内的 KTV 企业首次遭到行政处罚。而此时距离同样发生在昆明的全国首例非法复制音乐和音乐电视作品案仅过了两个多  相似文献   
65.
中国企业以BOT模式投资柬埔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持续升温。但BOT项目具有的复杂性、长期性、高风险性以及公共利益相关性等特点,对东道国的相关法律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文章通过BOT项目运作法律框架的构建,针对柬埔寨四个层面的法律规定:即宪法、BOT单行立法、其他相关法律领域、国际公约条约参与情况,分析评价柬埔寨BOT投资法律环境,提出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66.
BOT(建造-营运-移交)一般是指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从政府获得对项目的特许权后,融资建设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等,并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经营,在项目经营期间,以提供服务或出售产品所得价款清偿贷款、收回资本并赚取合理的利润,期满后再将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我国法律应为BOT特许权协议投资者提供的保护  相似文献   
67.
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法律路径的比较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闫海 《行政与法》2005,(9):53-55
传统观念认为城市公用事业应当由政府所有和经营以维护公共利益,但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纷纷进行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改革。当前,在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旧的经营模式的弊端已经暴露,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政府在城市公用事业供应中应承担责任并不等于政府直接生产产品或服务,实际上,私人生产和政府安排的有机结合更有效率。公私合资经营、合同外包和特许权经营都是实现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有效法律路径,但是应依据具体项目的特征慎重选择甚至混合使用。  相似文献   
68.
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对行政契约的概念及定性,认识不一,其分类及形式就有差异,即便在同一国家,由于分类标准的不同,其结论也会有所不同。严格意义上讲,行政契约的分类与行政契约的形式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分类属学术范畴,形式属实践范畴。前者是学界根据一定标准对各种行政契约的归类,后者是行政契约在实践中的存在方式或行政契约的名称。我国大陆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契约的分类,一直存在重形式、轻实质或者重外表、轻内容的缺陷,即便是以契约内容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也因其内容的复杂性而难以系统化、规范化,含混之处甚多,有必要制定《行政契约法》予以解决。本文另对BOT特许权协议、公产特别独占使用特许及承包、租赁、出让契约、政府采购合同等行政契约形式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69.
《人大研究》2021,(4):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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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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