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613篇 |
免费 | 35篇 |
专业分类
各国政治 | 1篇 |
世界政治 | 46篇 |
法律 | 362篇 |
中国共产党 | 22篇 |
中国政治 | 88篇 |
政治理论 | 15篇 |
综合类 | 114篇 |
出版年
2024年 | 2篇 |
2023年 | 3篇 |
2022年 | 4篇 |
2021年 | 4篇 |
2020年 | 6篇 |
2019年 | 2篇 |
2018年 | 1篇 |
2017年 | 4篇 |
2016年 | 6篇 |
2015年 | 17篇 |
2014年 | 30篇 |
2013年 | 39篇 |
2012年 | 43篇 |
2011年 | 52篇 |
2010年 | 44篇 |
2009年 | 61篇 |
2008年 | 58篇 |
2007年 | 37篇 |
2006年 | 34篇 |
2005年 | 43篇 |
2004年 | 40篇 |
2003年 | 23篇 |
2002年 | 27篇 |
2001年 | 22篇 |
2000年 | 12篇 |
1999年 | 6篇 |
1998年 | 2篇 |
1996年 | 1篇 |
1995年 | 1篇 |
1993年 | 2篇 |
1992年 | 3篇 |
1991年 | 1篇 |
1990年 | 2篇 |
1989年 | 2篇 |
1988年 | 3篇 |
1987年 | 2篇 |
1986年 | 2篇 |
1985年 | 1篇 |
1984年 | 1篇 |
1981年 | 4篇 |
1980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648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621.
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民事救济手段,在国外立法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中已广泛运用到侵权案件。在我国,仅体现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零星的司法解释中,而作为我国现存民法领域最高法则的《民法通则》则未有体现,而且也未能得到民法领域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认可。但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因其合理性和重要性而应在我国未来制定的民法典及其特别法中逐步得以广泛运用。 相似文献
622.
近几十年很多国家在立法上均强化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美国,实施环境犯罪的公司受到刑事侦查者最密切的注意;在环境犯罪研究领域,个案研究成为基本内容,理性选择理论则成为最重要的理论假设。 相似文献
623.
624.
犯罪后在原地等待抓捕的行为是否属于投案自首,是近年来在司法认定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由于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列举此种情形,司法实务界对此种情形的认识 相似文献
625.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增多,而且犯罪人也逐渐趋于低龄化,关心青少年的成长,尤其是加强对青少年的法治教育,规范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适用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文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分析,指出了目前我国刑事政策存在的不足,并为完善和丰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626.
彭少辉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5):25-28,48
犯罪是加害与被害之间互动的产物,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研究应当引入犯罪人与被害人互动关系。通过对真实知识产权刑案进行实证分析,从定性和定量的结合角度就知识产权犯罪的特征、规律等问题进行探索。知识产权犯罪有其固有的特殊性,知识产权犯罪人与被害人多为同行、雇佣等密切关系。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增强防范意识,从内外两个方面保护其知识产权,使之免受侵害。 相似文献
627.
吕锐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0,(3):19-22
被害人过错是被害人在犯罪行为之前实施的、直接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起促成作用,并且具有不正当性的行为,可以从主体、行为、时间、作用、性质五个特征进行把握。以被害人过错对犯罪行为所起的不同作用,可以将被害人过错区分为迫发型过错、激发型过错、引发型过错、同意型过错四种类型,从而指导刑事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628.
近年来,中国证券市场在稳步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严重扰乱市场正常秩序,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等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从而动摇证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根基。 相似文献
629.
完善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独特的惩罚、遏制功能 ,其本身所具有惩罚性、附加性、法定性、强制性等特征使英美法系许多国家都采用了该制度。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4 9条有了相关的规定 ,但是其规定有诸多的不完善 ,例如适用范围、适用条件、赔偿价款的确定方法都不具体。因而应进一步借鉴外国的先进作法 ,从各方面来完善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630.
间接犯罪附随后果是指刑法之外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对有犯罪前科者的关系人适用的,对特定的权利和资质的限制、禁止或者剥夺。我国目前的间接犯罪附随后果制度与封建时期的“株连”制度有本质不同。间接犯罪附随后果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且具有其独特的实用性,在适用时需要以权利保护原则、合理性原则和平衡性原则为指导。由于间接犯罪附随后果制度适用于犯罪者之外的第三人,因而原则上应当禁止适用,只有在基于保护公共安全等重大法益时才可以考虑适用。对于政审制度所涉间接犯罪附随后果制度,应当限制关系人范畴及其犯罪类型并规定相应的适用条件和期限,对入学政审适用间接犯罪附随后果制度的应予禁止,对其他间接犯罪附随后果制度适用应当加以差别化规制。对将要加入特殊组织或者取得特殊资质并因此获得特殊身份的群体,适用间接犯罪附随后果制度有其正当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