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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戴锐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16(2):137-143
在民事诉权诸学说中,权利保护请求权说和纠纷解决请求权说由于强调各自的诉权要件,因此克服了抽象诉权说过于笼统、内容空洞的缺陷.但是其必然会导致对诉权本身的审查成为诉讼程序的内容,诉权成为程序内的诉权的结果,从而丧失了解释缘何可以开启诉讼的问题的能力.实际上诉讼要件并不是诉权构成要件,诉权应当是启动诉讼程序的权利. 相似文献
312.
张坤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5)
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存在着严重弊端,需要进行根本性的变革,从而提出了许多新的犯罪论体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德日递进式的犯罪论体系。我国与德日递进式的犯罪论体系都有自身的优点和缺陷,我国犯罪论体系改革的思路是在坚持我国目前通行犯罪论体系的基础上吸取其他犯罪成立理论中的合理因素以完善我国的犯罪论体系。 相似文献
313.
314.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将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由我国目前通行的苏式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学说改变为德日的三阶层式的构成要件学说必然并已经在中国刑法学界引发较大的理论争论,如何看待两大犯罪构成体系的优劣,只有通过比较、鉴别才能得出可靠的结论:这两种犯罪构成体系既有其共同的暗合之处又有其相异之处,但都有其致命的不足。刑法典是唯一的,但刑法理论对法典的解读方法、演绎方法以及给司法实践提供的参考模式不应该走非此即彼的单一与极端道路。因此在犯罪构成这一重大的刑法理论问题上,我们应当要有开放的心态吸取各种理论精华,相互融合,逐步形成中国刑法学自己的发展模式。 相似文献
315.
论中国公民收养未成年人成立的形式要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就收养的形式要件,德、瑞、日、英、中国台湾地区立法均采国家公权力介入主义,即收养机关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个人情况、家庭背景及其他情况有权进行实质性审查,只有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才作出收养决定或者判决。我国修改前的收养法就形式要件采收养登记主义、书面协议主义、书面协议兼公证主义。收养登记主义并不能完全保障养子女的利益,书面协议主义不利于保护养子女利益、不利于维护第三人利益、利益衡量失衡,书面协议兼公证主义与公证机关地位不相容、又难以执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采一元监督主义完全正确。但它与现行登记程序的规定、现行收养公证的规定有冲突,应予以解释、补充,而且收养协议不应具备法律效力,收养登记机关人员应受过专门训练,并有权力也有义务进行实质性调查。 相似文献
316.
一、致人重伤、死亡的立法现状刑法分则中多处出现了致人重伤、死亡,据笔者统计有26处之多,分散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军人违反职责罪这六大章中。这些条文中,有些将其完整表述为致人重伤、死亡,如刑法第115条,刑法第263条第(5)项,刑法第292条第2款;有的表述成致人 相似文献
317.
318.
组织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犯罪预防的重点内容,《刑法修正案(七)》第8条对此专门作出规定,立法者将其作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之中,但并没有确定具体的立法罪名。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不包括单位。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相似文献
319.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商法中的重要制度,在《物权法》和《票据法》上都有体现。票据善意取得虽然源于物权善意取得,但二者有不同的适用领域,在立法宗旨、构成要件等方面也存在差异。明确二者的异同,可以避免两者的矛盾和冲突,对于指导我国的民商事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20.
彭文华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3):107-113
犯罪构成的阶层性或平面性,不能决定"法庭话语权的平衡"和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犯罪构成模式能够设置一定的诉讼规则,体现一定的诉讼职能和目标.以德、日为首的大陆法系犯罪构成模式和英美法系犯罪构成模式,设置的均为可废除诉讼规则.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由于缺乏程序要件的保障,便于提高司法效率,有损司法公平;英美法系犯罪构成容纳大量程序要件,在彰显公平的基础上提高司法效率,追求的是公平与效率的均衡.我国犯罪构成体现综合诉讼规则,侧重体现司法公平和保障人权,兼顾司法效率.为了体现这一诉讼目标,我国犯罪构成需要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