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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08年7月巴塞罗那举行的第15届国际犯罪学大会上,国际犯罪学会的日本理事、青山书院大学的宫泽节生教授就代表日本犯罪学联合会向国际犯罪学会理事会递交了申请,要求在日本神户举办第16届国际犯罪学大会。理事会的各位委员被神户牛肉的美味、阪神大地震后日本神奇的重建等吸引,一致同意了日本方面的申请。此后,大家便一直翘首期盼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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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刑罚轻缓化已成为各国刑事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刑事司法的理性选择,并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程度、经济发展状况和人的价值优劣的重要标尺。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我国是否应该融入刑罚轻缓化的历史潮流?如果融入,是否又有不同于他国进程的特殊性以及如何在中国的刑罚制度中予以体现?本期策划组织的几篇文章,分别从不同的角度论证了刑罚轻缓化的提倡理应成为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予以关注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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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李某,男,26岁,某机关服务中心机械加工部临时工。2012年11月6日20时许,李某在某住宅楼一单元楼下将王某的摩托车(价值35000元)的车锁锯开.推至自己的机械加工部,用铁锤将该车的左侧大板、转向灯、前仪表盘等砸坏,损坏物品价值11800元,后将摩托车放置在楼群中。被查获后,赃物被起获发还事主。李某对上述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表示其是为了报复而毁坏事主的摩托车,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本案处理过程中,对于李某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理由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客观方面可以表现为秘密毁坏,由于行为人为了逃避打击.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往往可能秘密进行.而且行为人还会根据作案环境或者财物的物质状态等情况,决定是就地毁坏,还是移动至其他地方进行毁坏。如果行为人秘密将公私财物移动于其他地方毁坏,仍然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只是方法或者手段不同罢了。对此.仍应作毁坏公私财物罪处理,不能因为有秘密移动财物行为而作为盗窃罪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如果是暗中潜入家中或者其他场所。在现场直接毁坏财物的,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但如果将财物转移以后予以毁坏.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就有一个完整的盗窃行为.应定盗窃罪,可以将盗窃以后的毁坏财物行为视为对赃物的处置。[速解]本文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本案涉及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分。这两个罪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客观行为不同:二是主观方面不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0日颁发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5项规定:“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行实行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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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本刊讯(通讯员李志奇)桂林市与泛珠三角地区加强在人才招引、劳务交流、资源共享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有效拓宽就业领域、畅通就业渠道、促进重点群体实现充分就业、稳定就业、高质量就业。该市主要做法:一是加大人才招引和劳务合作力度,提高劳务输出组织化程度。2015年,桂林市与泛珠三角地区的深圳、珠海等市共同组织举办劳务合作洽谈暨技术技能人才招聘会8场次,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桂林理工大学等5所高等院校与深圳、珠海等市用工单位签订了《校企合作协议》,达成定向性输出2000人。桂林技师学院、桂林第二技工学校等7家职业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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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支付方式带来了财产流动的多样化途径.支付方式的多元化和财产转移的快捷性增加了流通渠道和提升了流转效率,与此同时财产犯罪手段也变得更加隐蔽和复杂.在新型支付环境中,流转环节的间接化导致财产性质也因支付载体之不同而呈现不同特征,因此单从行为的个别外部特征讨论新型支付方式下财产犯罪的定罪问题必然导致罪名认定的偏颇,应以财产流转为线索,依托于财产性质之认定而揭示犯罪行为所指向法益,进而厘清新型支付方式下不同财产犯罪行为间罪名之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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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8,(1):76-85
生态法益作为环境污染结果的维度转型、边缘展开以及范畴界定的"导向标",能够指引环境刑法体系的更新与自洽。同时生态法益作为环境犯罪侵犯的直接对象,解读生态法益的多维流变以及交叉视域,能够周全界析生态法益的范围涵射。生态法益的当代转型存在着跨际转型、立法转型以及定位转型,最终呈现出生态法益保障的经济效益、法律效应和社会效果"三位一体"的综合机制,而这一最佳效果的理论来源于生态法益的边缘学科的具体展开。立足生态法益的经济系统观、哲学价值观以及伦理平衡观视野,生态法益的对象范围应当予以适时扩大,将光污染、核辐射、噪音污染等通过第三方传播介质——大气生态空间的抽象对象所致的环境污染结果涵盖于生态法益之中,以期实现环境犯罪结果的可视化过程,并全面达致"人类·生态并重法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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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举报是检察机关依法受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重要来源之一。近几年来,来源于群众举报的渎职侵权案件线索不多。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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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省检察机关依法起诉了被公安部列为制售“地沟油”犯罪十大典型案件之一的抚顺市郭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2010年4月间,郭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经营食用油过程中,从山东省肖某、柳某等人处购进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在对外销售时,或将“地沟油”与正常的食用油勾兑,或告诉买家自行勾兑,自2010年4月至2011年9月间,以低于市场价格将“食用油”销售给辽宁、吉林等地粮油经销商1771.71吨,金额1558万余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