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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1.
"创意应该受到版权保护"的命题不能成立.创意/表达两分法原则即版权只保护创意的表达而不保护创意本身,作为版权法的基本原则和各国法律的现实规定,勿庸置疑.用版权保护创意产业中的某些要素并不等于创意本身应受版权保护.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对创意产业中的不同要素进行保护.对创意可以采用合同和商业秘密等方式进行保护. 相似文献
972.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以网络为媒介的交易行为也成为一种普遍的交易方式,网络交易行为能够在大众的消费观念中被接受,然而网络交易行为在发展的过程中,商家为了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攫取更多的利益,向产品的生产者或者作品的著作权人一次性买断其在网络市场的销售权利.在这种独家交易行为下,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不利的,消费者需要花费比... 相似文献
973.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21,(1):31-31
本刊已许可《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在中国知网及其系列数据库产品中以数字化方式复制、汇编、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本刊全文。该社著作权使用费与本刊稿酬一次性给付。作者向本刊提交文章发表的行为视为同意本刊上述声明。 相似文献
974.
互联网时代的发展与大数据算法技术的进步使“避风港”规则受到了巨大冲击,而引入网络平台版权过滤机制作为当下最具实施可能性的方案,将有效化解互联网版权侵权难题。通过运用文本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全面梳理欧美版权过滤义务的主要内容及运作方式,向我国平台版权过滤义务的构建,提供制度巧思。为了重新平衡互联网新环境下的各方主体之权利义务,并进一步增强对版权人保护。我国法律应积极着手于过滤义务之过滤主体、过滤前提、过滤标准的相关制度研究,同时注意辅以错误过滤的相关救济机制,以此为版权过滤义务的顺利实施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975.
版权过滤机制作为算法时代由网络服务提供者选择采用的一项制度,在我国更多地被视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标准提升和必要措施范畴扩大的结果,进而导致对平台责任的探讨陷入“技术水平—责任水平”的循环比较。回顾互联网平台适用版权过滤机制的历史可知,过滤机制并非主动过滤义务,而是涵盖确权、授权和侵权治理三个方面内容的版权治理私立规则,旨在基于商业模式和传播技术的变化将交易成本在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用户三方之间灵活分配。因此,有必要在司法审判中认可和细化对“转授权”的合法性判断,保障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借助过滤机制创设新的大规模许可渠道。同时,应避免将算法过滤技术直接作为提高注意义务标准或扩张必要措施范畴的依据,以保障合理使用等规则的正常适用。 相似文献
976.
977.
投资人通过众筹方式购买电影版权,等着电影大卖后分钱;但他们没想到的是,自己投资的那些钱根本没有用于电影拍摄,而是被一些人瓜分了……深海潜水、高空跳伞、沙漠观光……如果这些放飞自我的挑战不是旅游,而是你的工作,会有多少人羡慕;购物、逛街、出入高档会所……这不是你的休闲时光,同样还是你的工作,这又会引起多少人的嫉妒。然而,在一起案件中,这些都只是伪装。 相似文献
978.
979.
980.
我国在《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不受外观设计的保护.这样的规定不尽合理.GUI尽管可以有多种保护方式,但从其属性看符合我国的外观设计的定义.在GUI问题上的态度折射出我国现今对于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整体理解.这种理解,连同外观设计是否需要“创新性”、外观设计侵权的评判主体、是否将平面印刷品的外观排除在外观设计保护之外等诸多争议,都可回溯到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起点:即外观设计到底保护什么?以何种方式进行保护?我国2008年的第三次专利法修正致力于提高外观设计的保护,但其采用的是专利标准而非传统的版权标准,这一方向本身有悖于外观设计的国际立法初衷,而且也不利于解决中国现存的问题,应该批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