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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司法鉴定作为司法中的专家鉴别活动与意见证据具有多面性。为保障其客观、公正、科学、可信,需要不同的法律从不同的方面予以规范。在这些法律中存在不同类型的二元结构,包括司法鉴定法律关系中“生产者”和“使用者”的主体二元性、司法鉴定法律的行政管理与司法程序的二元性、司法鉴定在诉讼程序中的二元性等。不同法律因功能的差异及对司法鉴定的不同规制易产生龃龉,因此需要协调解决此类问题。通过对司法鉴定法律的二元结构分析,立足剖析问题及缘由,确立解决二元结构协调问题的原则,为消解二元结构法律问题提出可供参考的思路。  相似文献   
122.
政府采购中暗藏权利寻租空间,存在采购当事人权责分配、属性认定、救济方式等诸多法律问题。借鉴域外政府采购规制的成熟经验,结合我国政府采购的特点和实践,应建立政府主管部门利益挂钩机制;鼓励大品牌参与政府集中采购投标;赋予实际使用者评标权及合同履约监督权;扩大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范围,同时提高相应门槛;落实“一把手”监督责任制与多部门联合飞行检查监督机制;突破“合同相对性”,赋予政府采购实际使用人叫停权、追责权等独立请求权;突破危害公众利益的供应商有限责任,追责实际控制人,使政府采购法律规范得到良好适用,促进政府采购活动更加公平规范。  相似文献   
123.
自1919年作为学科的国际关系理论在西方诞生以来,主权国家一直是国际关系的主体,个人仅是作为国家这个单元的组成部分而存在于国际关系理论之中.然而,在日益互联的新媒体时代,越来越多政治意识和自我意识被激活的个人参与到国际政治互动中,并因此正在改变着国际政治系统中的"单元成分".如果国际关系理论对个人的研究仍继续囿于如何使...  相似文献   
124.
世界各国公司监督机制立法模式不同。英美法系的美国公司采用一元制模式,独立董事制度是监督机制的核心。大陆法系的德、日公司采用二元制模式,监事会制度是监督机制的核心,而德、日又有所不同。我国亦采用二元制模式,但监事会却存在着“形同虚设、监督不力”的状况。因此,应该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的立法经验,重新审视和构建我国的公司监督制度,选择一个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公司监督机制模式。  相似文献   
125.
马家曦 《华中电力》2023,(2):119-133
司法解释允许第三人在二审中申请参加,但调解不成将全案发回重审,以此保障第三人的审级利益并强行合并裁判,却不能兼顾程序效率与安定。其原因在于我国实务试图折衷苏俄与大陆法系模式但忽略了其关键设计:苏俄民事诉讼虽然奉行第三人参加后本诉必须重新审理的原则,但禁止一审判决做出后的参加申请;大陆法系普遍允许诉讼终结前申请参加,但奉行本诉继续审理的原则。现行立法未限制二审参加,我国应当放弃重新审理模式,采纳本诉继续的原则。参加之诉应当由一审法院专属管辖或者由二审法院移送管辖,二审原则上应中止本诉等待参加之诉确定,或者在参加之诉也到达二审时合并审理。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一般受到被参加一方当事人诉讼状态包括二审失权的限制,但如果同时受到既判力、执行力或形成力的扩张作用,二审中仍可以实施与被参加一方当事人不同的诉讼行为。后诉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可以基于其诉讼实施的缺陷排除参加或预决效力,恢复主张及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相似文献   
126.
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章武生 《法学研究》2006,28(3):53-62
我国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制度具体改革方案的设计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推进,应是引进大陆法系的从参加制度时,保障从参加人的诉讼权利,同时赋予从参加人一次性纠纷解决的选择权;而引进美国的第三方被告制度时,则需要为第三人提供更有力的保护措施。此外,还应增设交互诉讼制度,重新界定第三人的范围,将可以作为本诉共同被告的人从第三人中分离出去。  相似文献   
127.
姜惠琴 《法学杂志》2006,27(6):117-119
对于董事是否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问题,法学界素有争议。本文从探讨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法律内涵开始,考察了国外对这一问题的相关规定,进而详述了我国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立法演变过程,并针对其中的问题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28.
刘桂清 《法学评论》2006,24(3):70-74
按新公司法第153条的规定,当董事职务行为违法而造成股东利益损害时,应向股东直接承担责任,股东有权针对董事直接提起诉讼。该制度虽然与传统法律理论不相吻合,但却共同存在于两大法系的公司法之中。大陆法系从制度的功能意义与公司机关构造的特点的角度对其正当性进行论证,英美法系则从信赖关系的事实出发构造义务——责任体系。英美法系特定情形下董事对股东之信义义务理论更值借鉴,应该明确其股东对董事直接诉讼的法理基础地位。  相似文献   
129.
ESG风险已经成为公众公司当前与未来面临的重大挑战。设置董事ESG监督义务不仅是应对ESG风险的重要制度安排,而且契合新时代公司目的的转向,有助于预防化解重大ESG风险,并能够弥补其他ESG促进机制的不足,因而具有充分正当性。尽管ESG属于新兴事物,但根据董事监督义务适用范围的双阶框架,设置董事ESG监督义务具有坚实法理基础。我国应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设置董事ESG监督义务,并阐明其内涵。具体而言,董事负有ESG风险识别、建立和维护ESG风险信息和报告系统、事后调查处置ESG风险等义务。同时我国还应对董事ESG监督义务进行体系化构建,要求公众公司分别在董事会、经理层、部门、员工、利益相关者等维度构建落实董事ESG监督义务的组织体系。  相似文献   
130.
法官独立--司法公正之根本前提和司法独立应有之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显荣 《河北法学》2006,24(3):121-126
法官独立乃司法独立应有之意,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意义重大.针对目前法官权利、义务不一致,法官权利被侵犯的事情时有发生,重新审视现有法律、法规对于司法独立的规定极为必要.为此,恢复司法独立的本来涵义,从制度上真正实现法官的身份独立、实质独立、外部独立、内部独立,对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构筑和谐、公正的社会主义社会意义重大.因为只有公正的社会才可能是和谐的社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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